证券代码:600278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临2012-017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监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本公司针对大股东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际集团”)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五分开”承诺
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东方国际集团承诺,东方国际集团作为第一大股东将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遵循“五分开”原则。
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东方国际集团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二)关于同业竞争承诺:
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东方国际集团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东方国际集团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在经第三方同意且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东方国际集团保证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身份进行任何损害上市公司的活动。如果东方国际集团或下属控股子公司因违反本承诺而致使上市公司及/或其下属公司遭受损失,东方国际集团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东方国际集团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与上市公司在对同一商品类别和同一客户的进出口业务方面存在利益冲突的,东方国际集团将督促外贸公司优先将该等进出口业务的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外贸公司的进出口商品类别与上市部分的交叉占比将继续逐年下降。
本次交易完成后30个月内对外贸公司债务纠纷进行清理,加强内部控制,降低业务风险,完成业务梳理及不良资产剥离,待该等事项实施完毕后按照商业惯例及市场公允价格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依据集团整体战略步骤,启动将外贸公司注入上市公司的程序。
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东方国际集团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东方国际集团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敦促董事依法行使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上市公司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东方国际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东方国际集团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东方国际集团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方国际集团因本次交易新增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登记在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东方国际集团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五)关于房地产权证办理和划拨用地的承诺
上海新贸海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长江西路818号的划拨土地和未办理产证的4,384.60平方米房屋建筑物,东方国际集团承诺,如果上海新贸海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因权属不规范而不能按照现状使用该处房地产,东方国际集团将按权益比例弥补其因此额外支付的成本、费用、停工停产损失(若有)等。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2011年1月17日出具《关于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两幅地块的规划意见的复函》,说明上述长江西路818号土地规划性质已变更为储备用地(指城市发展备用地),同意上述地块在规划未实施前可按现状保留。
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东方国际集团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七)关于股权划转和资产剥离的承诺
东方国际集团承诺,上海东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二家企业清算过程中给上市公司所造成的或有损失、义务及相关费用,均由东方国际集团承担。对于剥离的无法取得债权人同意的1,950.18万元三年以上预收款项和应付款项,东方国际集团承诺,承担可能存在的偿付及或有义务。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8月9日正式受理纺织品公司对上海东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委托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对上海东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目前处于东英公司债权、债务申请和确认阶段;上海金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清算工作尚未完成。上述剥离的预收款项和应付款项未发生偿付及或有义务的情形。
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东方国际集团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八)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承诺
对于因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在注入上市公司前正在进行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标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所造成的或有损失、义务及相关费用,东方国际集团承诺按权益比例承担。
标的公司涉及的诉案件:(1)2010年10月利泰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对上海赛龙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诉讼上海赛龙贸易有限公司累计欠付利泰公司380万元以及0.976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利泰公司一审胜诉,已申请查封了被告的两处房产。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东方国际集团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