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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
    以及上市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的公告
    2012-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2-04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

    以及上市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对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关于分红的承诺

    项目内容
    承诺主体公司
    承诺事项分红承诺
    承诺内容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且无重大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详见《兴业证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承诺披露日期2012年8月29日
    承诺履行期限2012年—2014年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但符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3、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IPO 上市监管意

    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承诺自持股日起60 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承诺自持股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根据财企[2009]94 号《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实施办法》和《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确认及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国有股东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具体情况详见2010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兴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公司定期报告。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有限售条件的公司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承诺,剩余限售股份将在承诺的时间上市流通。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