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55 证券简称:蒙草抗旱 公告编码:(2012)008号
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辖区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内证监函[2012]247号)文件精神,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上市前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召明及其亲属焦果珊、王秀玲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9月27日-2015年9月27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公司除王召明、焦果珊、王秀玲以外的孙先红等其余30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9月27日-2013年9月27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红杉资本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时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二年内,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30%,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三年内,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60%。
承诺期限:2012年9月27日-2015年9月27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4、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王召明的近亲属股东焦果珊、王秀玲还承诺:
本人将按照董事长、总经理王召明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锁定期进行股份锁定。
承诺期限:2012年9月27日-2015年9月27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5、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徐永丽的近亲属股东徐永宏还承诺:
本人将按照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徐永丽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锁定期进行股份锁定。
承诺期限:2012年9月27日-2013年9月27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董监高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召明,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孙先红,作为公司股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徐永丽,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赵燕、作为公司股东的监事郝艳涛、杨永胜承诺:
除前述作为股东的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其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公司上市前股东关于“与他方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况,也未与他方签订可能引起蒙草股份股份发生变更的协议或安排”的承诺
发行人王召明等33名自然人股东、红杉资本均出具承诺:
本人(企业)单独持有蒙草股份的股份,与他方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况,也未与他方签订可能引起蒙草股份股份发生变更的协议或安排。
承诺期限:2011年3月9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王召明先生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五、关于为员工补缴首次公开发行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王召明承诺:
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包含下属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首次公开发行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此受到罚款处罚,本人将以现金足额补偿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全部支出和所受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六、承担整体变更时由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形成的资本公积在未来转增股本时的个人所得税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
发行人(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截至2010 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18,947.04 万元为基数,以净资产中的10,261.70万元折为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未折股的净资产8,685.34万元转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其中3,474.12万元由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入。若今后发行人用该3,474.12 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人按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在发行人中的持股比例承担,本人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不因上述纳税义务的履行致使发行人和发行人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七、发行人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对利润分配承诺如下:
公司所有股东对董事会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利润分配条款的决议的内容和程序表示赞同,并承诺:
1、未来公司发行上市后,通过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时,本股东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2、未来公司股东大会根据章程的规定通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股东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