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公告
2012-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11 公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临2012-47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部《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上市部函【2012】465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履行承诺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厦证监发【2012】111号)文件精神,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历年来尚未完成的承诺事项进行了自查。经自查,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目前未完成承诺事项都在承诺期限内,仍在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超期未履行的情况。根据要求,现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承诺主体 | 承诺主体与上市公司关系 | 承诺内容 | 承诺公布日期 | 履行情况 |
浙江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司股东 | “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2009年8月9日 | 正在履行 |
周万沅 | 公司股东 | “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2009年8月9日 | 正在履行 |
赵宝 | 公司股东 | “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2009年8月9日 | 正在履行 |
吴光蓉 | 公司股东 | “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2009年8月9日 | 正在履行 |
魏敏钗 | 公司股东 | “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2009年8月9日 | 正在履行 |
浙江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司股东 |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任何与雄震股份(注:“雄震股份”为公司前身,下同)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雄震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雄震股份,赋予雄震股份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雄震股份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雄震股份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截至本声明签署日,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与雄震股份未发生过交易,也无未来交易的安排”。 | 2009年8月9日 | 正在履行 |
周万沅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任何与雄震股份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公司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雄震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雄震股份,赋予雄震股份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雄震股份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雄震股份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截止本声明签署日,本人最近24个月内与雄震股份未发生过交易,也无未来交易的安排”。 | 2009年8月9日 | 正在履行 |
赵宝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任何与雄震股份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公司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雄震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雄震股份,赋予雄震股份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雄震股份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雄震股份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截止本声明签署日,本人最近24个月内与雄震股份未发生过交易,也无未来交易的安排”。 | 2009年8月9日 | 正在履行 |
吴光蓉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任何与雄震股份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公司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雄震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雄震股份,赋予雄震股份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雄震股份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雄震股份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截止本声明签署日,本人最近24个月内与雄震股份未发生过交易,也无未来交易的安排”。 | 2009年8月9日 | 正在履行 |
魏敏钗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任何与雄震股份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公司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雄震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雄震股份,赋予雄震股份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雄震股份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雄震股份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截止本声明签署日,本人最近24个月内与雄震股份未发生过交易,也无未来交易的安排”。 | 2009年8月9日 | 正在履行 |
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本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同时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赋予上市公司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上市公司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商业原则,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公允定价,避免因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具有明显差异造成的损害上市利益的情形发生;确保相关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持续性关联交易不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造成影响;确保上市公司因为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能够及时回收;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 2009年8月20日 | 正在履行 |
深圳市泽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关联方 | “本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同时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赋予上市公司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上市公司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商业原则,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公允定价,避免因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具有明显差异造成的损害上市利益的情形发生;确保相关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持续性关联交易不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造成影响;确保上市公司因为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能够及时回收;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 2009年8月20日 | 正在履行 |
深圳市源鑫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关联方 | “本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同时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赋予上市公司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上市公司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商业原则,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公允定价,避免因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具有明显差异造成的损害上市利益的情形发生;确保相关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持续性关联交易不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造成影响;确保上市公司因为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能够及时回收;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 2009年8月20日 | 正在履行 |
姚娟英 | 实际控制人 | “本人与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同时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赋予上市公司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上市公司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商业原则,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公允定价,避免因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具有明显差异造成的损害上市利益的情形发生;确保相关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持续性关联交易不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造成影响;确保上市公司因为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能够及时回收;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 2009年8月20日 | 正在履行 |
姚雄杰 | 实际控制人 | “本人与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同时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赋予上市公司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上市公司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商业原则,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公允定价,避免因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具有明显差异造成的损害上市利益的情形发生;确保相关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持续性关联交易不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造成影响;确保上市公司因为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能够及时回收;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 2009年8月20日 | 正在履行 |
孙汉宗 | 公司股东 | “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2010年3月27日 | 正在履行 |
杨学平 | 公司股东 | “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2010年3月27日 | 正在履行 |
顾斌 | 公司股东 | “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2010年3月27日 | 正在履行 |
郭忠河 | 公司股东 | “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2010年3月27日 | 正在履行 |
高建明 | 公司股东 | “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2010年3月27日 | 正在履行 |
吴光蓉 | 公司股东 | “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2010年3月27日 | 正在履行 |
陈建煌 | 公司股东 | “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2010年3月27日 | 正在履行 |
王丽娟 | 公司股东 | “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2010年3月27日 | 正在履行 |
何小丽 | 公司股东 | “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2010年3月27日 | 正在履行 |
厦门三微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股东 | “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2010年3月27日 | 正在履行 |
孙汉宗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雄震股份的控股地位,且在限售期结束后转让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股东雄震集团拥有优先受让权。” 、“截止本声明签署日,本人最近24个月内与雄震股份未过发生交易,也无未来交易的安排。” | 2010年3月27日 | 正在履行 |
杨学平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雄震股份的控股地位,且在限售期结束后转让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股东雄震集团拥有优先受让权。” 、“截止本声明签署日,本人最近24个月内与雄震股份未过发生交易,也无未来交易的安排。” | 2010年3月27日 | 正在履行 |
顾斌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雄震股份的控股地位,且在限售期结束后转让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股东雄震集团拥有优先受让权。” 、“截止本声明签署日,本人最近24个月内与雄震股份未过发生交易,也无未来交易的安排。” | 2010年3月27日 | 正在履行 |
郭忠河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雄震股份的控股地位,且在限售期结束后转让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股东雄震集团拥有优先受让权。” 、“截止本声明签署日,本人最近24个月内与雄震股份未过发生交易,也无未来交易的安排。” | 2010年3月27日 | 正在履行 |
高建明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雄震股份的控股地位,且在限售期结束后转让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股东雄震集团拥有优先受让权。” 、“截止本声明签署日,本人最近24个月内与雄震股份未过发生交易,也无未来交易的安排。” | 2010年3月27日 | 正在履行 |
吴光蓉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雄震股份的控股地位,且在限售期结束后转让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股东雄震集团拥有优先受让权。” 、“截止本声明签署日,本人最近24个月内与雄震股份未过发生交易,也无未来交易的安排。” | 2010年3月27日 | 正在履行 |
陈建煌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雄震股份的控股地位,且在限售期结束后转让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股东雄震集团拥有优先受让权。” 、“截止本声明签署日,本人最近24个月内与雄震股份未过发生交易,也无未来交易的安排。” | 2010年3月27日 | 正在履行 |
王丽娟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雄震股份的控股地位,且在限售期结束后转让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股东雄震集团拥有优先受让权。” 、“截止本声明签署日,本人最近24个月内与雄震股份未过发生交易,也无未来交易的安排。” | 2010年3月27日 | 正在履行 |
何小丽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雄震股份的控股地位,且在限售期结束后转让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股东雄震集团拥有优先受让权。” 、“截止本声明签署日,本人最近24个月内与雄震股份未过发生交易,也无未来交易的安排。” | 2010年3月27日 | 正在履行 |
厦门三微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股东 |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雄震股份的控股地位,且在限售期结束后转让雄震股份的股份,同等条件下雄震股份控股股东雄震集团拥有优先受让权。”、“截止本声明签署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与雄震股份未发生过交易,也无未来交易的安排。” | 2010年3月27日 | 正在履行 |
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本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同时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赋予上市公司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上市公司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商业原则,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公允定价,避免因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具有明显差异造成的损害上市利益的情形发生;确保相关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持续性关联交易不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造成影响;确保上市公司因为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能够及时回收;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自本承诺函出具36个月内,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主动放弃对雄震股份的控股地位;若本公司对雄震股份的控股地位受到挑战时,本公司将采取所有合法的措施维护控股地位。” | 2010年6月3日 | 正在履行 |
深圳市泽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关联方 | “本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同时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赋予上市公司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上市公司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 2009年6月3日 | 正在履行 |
深圳市源鑫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关联方 | “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同时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赋予上市公司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上市公司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 2010年6月3日 | 正在履行 |
姚娟英 | 实际控制人 | “本人与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同时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赋予上市公司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上市公司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商业原则,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公允定价,避免因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具有明显差异造成的损害上市利益的情形发生;确保相关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持续性关联交易不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造成影响;确保上市公司因为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能够及时回收;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36月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主动放弃对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若本人对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受到挑战时,本人将采取所有合法的措施维护实际控制人地位。” | 2010年6月3日 | 正在履行 |
姚雄杰 | 实际控制人 | “本人与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同时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赋予上市公司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上市公司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商业原则,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公允定价,避免因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具有明显差异造成的损害上市利益的情形发生;确保相关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持续性关联交易不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造成影响;确保上市公司因为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能够及时回收;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 2009年6月3日 | 正在履行 |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