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91 证券简称:石煤装备 公告编号:2012-015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0月29日上午9:00时,在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8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许三军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7人,代表公司股份143,489,44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1.73%,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3,489,44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1.7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制定新的〈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489,44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康、侯青云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91 证券简称:石煤装备 公告编号:2012-016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
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冀证监发[2012]113 号)文件要求,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冀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凯集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期限: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冀凯集团严格履行了承诺。
2、冀凯集团在2011年5月向公司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承诺:“在本公司作为石煤装备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其他子公司,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石煤装备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石煤装备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该公司产品的业务活动,如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其他子公司出现违背以上承诺的情况,给石煤装备带来的任何损失均由河北冀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以使石煤装备恢复到产生损失或者承担责任之前的状态。”
承诺期限:长期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冀凯集团严格履行了承诺。
3、冀凯集团在2011年11月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承诺:“本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将尽量避免与石煤装备进行关联交易,对于因石煤装备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做出的规定进行操作。如本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因经营需要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将按照市场化的交易原则合理定价,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年度关联交易总金额将不超过发行人当年营业收入的5%。”
承诺期限:长期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冀凯集团严格履行了承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春保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承诺“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石煤装备股份,也不由石煤装备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自石煤装备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石煤装备股份,也不由石煤装备回购本人持有的石煤装备股份”
承诺期限: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春保在2011年5月向公司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承诺:“在本人作为石煤装备实际控制人期间,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石煤装备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石煤装备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该公司产品的业务活动,如本人违背以上承诺,给石煤装备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所有法律责任以使石煤装备恢复到产生损失或者承担责任之前的状态。”
承诺期限:长期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3、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春保在2011年5月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承诺:“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尽量避免与石煤装备进行关联交易,对于因石煤装备生产经营正常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上述公司将严格按照《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石煤装备相关公司制度对关联交易做出的规定进行操作。因违反本承诺给石煤装备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对石煤装备进行补偿,以使石煤装备恢复到未遭受损失之前的经济状态。”
承诺期限:长期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三、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履行情况
1、许三军、李占利、史公社、许长虹、郝行章、崔密增、刘文皓、乔贵彩(现已离职)、李国壁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承诺:“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十二个月内、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至离职后12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2、牛春山作为公司监事、冯春燕之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承诺:“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石煤装备股份,也不由石煤装备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至离职后十二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四、其他股东承诺情况
1、冯春燕作为公司自然人股东、冯春保之堂姐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承诺:“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石煤装备股份,也不由石煤装备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自石煤装备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石煤装备股份,也不由石煤装备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石煤装备股份。”
承诺期限: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2、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法人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期限: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3、深圳市博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法人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期限: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4、王守兴、赵盘胜、梁志海、魏二宏、陈泰鹏、侯西涛、郭东、李彦明、周根成、张春生、刘水东、王婕、苑兴然、孙令国、王树盘、贾秀香、刘西忠、于丽华、刘冀容、陈彤、石运刚、孙波、丁振洲、安炳辉、崔书奇、李鸿、许树枫、董照奇、杜红娟、高贵军、王文海、李小胜、宋建锋、田季英、石雪艳、马利海、康鹏颖、吴玉军、董爱菊、胡德虎、冀洪涛、李忠、王文秀、陈卫涛作为公司自然人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承诺: “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十二个月内、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