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2-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00 证券简称:恒立油缸 公告编号:临2012-030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证监会上市部和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477号)文件要求,现对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限售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承诺公布日期 | 承诺履行期限 | 截止目前承诺履行情况 | 未按期履行的原因 | 解决方案 |
| 汪立平、钱佩新 | 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 上市承诺 | 2011-10-28 | 2011-10-28至2014-10-28 | 正在履行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常州恒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智瑞投资有限公司、申诺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 上市承诺 | 2011-10-28 | 2011-10-28至2014-10-28 | 正在履行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邱永宁、姚志伟、苏红阳、徐进、王喜阳、徐吉军 | 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 上市承诺 | 2011-10-28 | 2011-10-28至2014-10-28 | 正在履行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二、同业竞争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承诺公布日期 | 承诺履行期限 | 截止目前承诺履行情况 | 未按期履行的原因 | 解决方案 |
| 汪立平、钱佩新 |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愿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上市承诺 | 2011-10-28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常州恒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智瑞投资有限公司、申诺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愿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上市承诺 | 2011-10-28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三、其他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承诺公布日期 | 承诺履行期限 | 截止目前承诺履行情况 | 未按期履行的原因 | 解决方案 |
| 控股股东常州恒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汪立平、钱佩新 | 发行人若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此前应由发行人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控股股东恒屹实业及实际控制人汪立平、钱佩新承诺将承担补缴的全部费用;因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款项而被罚款或致使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的,控股股东恒屹实业及实际控制人汪立平、钱佩新承诺将承担全部赔偿或补偿责任。 | 上市承诺 | 2011-10-28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 不适用 | 不适用 |
特此公告。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