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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2-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2-057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川证监上市【2012】66号)的要求,对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主体:公司控股股东罗丽华、实际控制人罗丽华和钟利钢夫妇

      承诺内容:在《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承诺: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股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于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如股份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股的企业将不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将按以下方式退出与股份公司的竞争: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来经营;

      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承诺期限: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承诺主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内容: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法定期限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再融资承诺

      承诺主体:非公开发行获配售的股东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雪钦、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天津盛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国富永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证大金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承诺期限:12个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