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关联方和公司承诺事项自查情况的公告
关于股东、关联方和公司承诺事项自查情况的公告
2012-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建研集团 公告编号:201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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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关联方和公司承诺事项自查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上市部函【2012】465号)和《厦门证监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履行承诺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厦证监发【2012】111号)的要求,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历年来尚未完成的承诺事项进行了认真严格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止公告日,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未有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二、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在公告日内或持续到公告日内的承诺事项:
承诺主体 | 承诺内容 | 承诺日期 | 承诺履行期限 | 履行情况 |
本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蔡永太先生等50人 | 公司股票上市前发起人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 2010年5月6日 | 三十六个月 | 严格履行承诺事项 |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蔡永太先生等10人。 |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蔡永太、李晓斌、麻秀星、黄明辉、叶斌、郭元强、林燕妮、邱聪、高卫国和林千宇10人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所出售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0%。 | 2010年5月6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承诺事项 |
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永太先生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永太先生于2008年5月10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在单独或共同实际控制贵公司期间,本人及本人单独或共同控制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贵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从事与贵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或以托管、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任何与贵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或经济组织;若贵公司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贵公司享有优先权,承诺人及其单独或共同控制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贵公司)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 2008年5月10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承诺事项 |
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永太先生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永太先生于2008年5月10日对公司作出承诺:“本人将避免与贵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如因贵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无法避免关联交易时,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股东的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侵犯贵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贵公司与本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 2008年5月10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承诺事项 |
本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蔡永太先生等50人。 | 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于2007年10月9日向公司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积极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并保证不亲自或通过本人的关联方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 2007年10月9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承诺事项 |
建研集团 |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承诺在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对外披露。 | 2011年10月31日 | 一年 | 严格履行承诺事项 |
李晓斌、麻秀星、黄明辉、叶斌、郭元强、林燕妮、林千宇等7位原实际控制人 | 为维护公司经营稳定及可持续发展,愿意共同保障蔡永太先生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在作为本公司股东期间,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不与除蔡永太先生之外的本公司其他股东签订与控制权相关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限制实际控制人行使权利的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蔡永太先生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并在不作为一致行动人后仍将尽最大可能共同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当蔡永太提出邀约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时将同意签订。 | 2012年10月15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承诺事项 |
杨建华、桂苗苗、邱聪、高卫国、陈强全、刘德渊、赖卫中、黄汉东、陈鹭琳、孙雪峰、钟怀武、林秀华等12位持有本公司股份1.5%以上的发起人股东 (原实际控制人除外) | 为维护公司经营稳定及可持续发展,愿意共同保障蔡永太先生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作为本公司股东期间,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不与除蔡永太先生之外的本公司其他股东签订与控制权相关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限制实际控制人行使权利的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蔡永太先生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并在作为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中尽最大可能共同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 2012年10月15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承诺事项 |
三、公司已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对《暂行办法》的学习,将诚信建设融入到日常工作中,提高了诚信意识,践行承诺,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企业形象已成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共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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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