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2-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12-025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督促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承诺人及与公司关系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焦集团”)持有本公司108867242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9.24%,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集团”)通过其子公司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83)间接持有本公司196912733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34.80%,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 承诺 背景 | 承诺 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是否有履行期限 |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 |
| 与股改相关的承诺 | 股份 限售 |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 1、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起,在72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2、72个月承诺期满后,在24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价格不低于12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作除权处理)。 | 2006年5月10日至2012年5月10日 | 是 |
| 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 | 解决同业竞争 |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07年2月26日,焦煤集团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为:将促使焦煤集团全资或控股的下属子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与山西焦化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任何业务;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发生,致使同业竞争变成可能或不可避免时,在同等条件下,山西焦化享有投资经营相关项目的优先选择权,或有权与焦煤集团共同投资经营相关项目;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山西焦化进行同业竞争,将承担由此给山西焦化造成的全部损失。 | 否 | 是 |
解决同业竞争 |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11 年11 月18 日,焦煤集团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集团内部焦化业务整合的承诺》,承诺内容为:焦煤集团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确立为集团内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生产经营业务整合发展的平台,承诺于“十二五”期间,如果发生明确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兼并、业务转让、资产注入、委托经营等方式将集团控制的五麟煤焦、霍州中冶、西山煤气化等其他焦化类企业或相关资产、业务逐步进行整合,推动产业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集团内部焦化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 是 |
| 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 | 其他 |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11 年11 月18 日,焦煤集团向公司出具了《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金融业务相关事宜出具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1、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依法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务会计等相关制度,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运作情况良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后续运营过程中,财务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确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相关金融业务的安全性。2、鉴于上市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独立于山西焦煤集团,山西焦煤集团将继续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并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经营自主权,由上市公司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自主决策与财务公司之间的金融业务,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程序。3、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山西焦煤集团将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采取增加财务公司的资本金等有效措施,确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4、督促财务公司在发生行政处罚、资产负债表以及风险控制指标、存贷比指标如超过限额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且不能继续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 否 | 是 |
| 商标 | 商标使用权 |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 2007年6月5日,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了《关于 “飞虹”牌商标无偿转让的承诺函》。承诺内容为:1、山焦集团 “飞虹”牌商标仅许可山西焦化使用,不再向第三方许可使用;2、许可使用期10年期满后,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山焦集团将“飞虹”牌商标的商标权无偿转让给山西焦化。 | 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是 |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