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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工银100A与工银100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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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工银100A与工银100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2-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2 年11月5日

      公告日期: 2012 年10月31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工银100A与工银100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上市交易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已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2年8月31日《证券时报》以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上的《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睿智深证100份额(简称“工银100”)、深证100A份额(简称“工银100A”)与深证100B份额(简称“工银100B”)。工银100A、工银100B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5、本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6、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工银深证100指数分级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工银100A 份额和工银100B 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工银100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工银100A 份额与工银100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7、工银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工银1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工银10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工银100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工银10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工银1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工银100A 份额与工银100B份额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8、份额配对转换: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工银100份额与工银100A 份额、工银100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工银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工银100A份额与1份工银100B份额的行为;合并指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工银100A 份额与1份工银100B份额按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份工银100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将于2012 年11月5日开始办理。

    9、定期份额折算: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除外)7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对登记在册的工银100份额、工银100A份额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工银100A份额和工银100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工银100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工银100份额将按1份工银100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工银100A份额和工银100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工银100A份额的约定年化应得收益,即工银100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6月30日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0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工银100份额分配给工银100A份额持有人。工银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工银100份额将按1份工银100A份额获得新增工银1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工银1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工银1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工银1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工银100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工银100A份额和工银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有关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0、不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工银100基金份额净值、工银100A份额和工银100B份额参考净值分别计算,如工银100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2.0000元或工银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元时进行份额折算。

    (1)当工银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0元时,本基金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在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登记在册的工银100份额、工银100A份额和工银100B份额分别进行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工银100A份额和工银100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工银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100A份额和工银1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元。

    (2)当工银1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达到0.2500元时,本基金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在折算基准日,对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工银100份额、工银100A份额和工银100B份额进行分别折算。份额折算后工银100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100A和工银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折算后将保持工银100A和工银100B份额的比例为1:1。

    有关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1、基金份额上市: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工银100份额按1:1比例自动分拆成的工银100A 份额和工银100B 份额,将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2、基金份额总额:截至 2012 年10 月29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70,909,001.94份,其中,场外工银100份额260,760,462.94份,工银100 A 份额105,074,269.00份,工银100B 份额105,074,270.00份。

    13、工银100份额净值为: 1.0002元(截至2012 年10 月29 日)

    14、工银100 A 份额参考净值:1.0009元(截至2012 年10 月29日)

    15、工银100 B 份额参考净值:0.9995元(截至2012 年10 月29日)

    16、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简称:工银100A、工银100B

    17、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总额:工银100A 份额105,074,269.00份,工银100B 份额105,074,270.00份(截至2012 年10月29 日)

    18、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工银100A 代码150112、工银100B 代码150113

    1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0、上市交易日期:2012 年11月5日

    21、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123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1年9月3日至2012年10月19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和场外代销机构同时募集。

    7、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发售机构

    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

    (2)柜台(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具有场外代销业务资格的券商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认购总金额470,766,812.34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12年10月2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认购资金的银行利息共142,189.6元,已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帐户。

    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70,909,001.94份工银100份额,其中场外认购的工银100份额为260,760,462.94份,场内认购的工银100份额为210,148,539.00份。场内认购的工银100份额按1:1的比例自动分拆为工银100A份额和工银100B 份额,其中,工银100A 份额为105,074,269.00份,工银100B 份额为105,074,270.00份。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 2012年10月25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2年10月25 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 年10月25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470,909,001.94份。

    (二)本基金工银100A 和工银100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36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 年11月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的基金份额简称:工银100A、工银100B

    5、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工银100A 代码150112、工银100B 代码150113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工银100A 份额105,074,269.00份,工银100B 份额105,074,270.00份(截至2012 年10月29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工银100份额净值和工银100A份额和工银100B份额的净值,并在基金上市交易时间进行净值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如有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 2012 年10月29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1,69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78,315.01份;工银100A 份额为65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60,910.06份;工银100B 份额为65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60,910.06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工银100A 份额32,052,173.00份,占比30.50%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工银100A 份额73,022,096.00份,占比69.50% 。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工银100B 份额32,052,174.00份,占比30.50%;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工银100B 份额73,022,096.00份,占比69.50%。

    (二)场内工银100A 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工银100A份额所占比例
    1郭宝珠5,000,646.004.76%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0,146.004.76%
    3厦门鑫光明眼镜有限公司5,000,145.004.76%
    4王娟4,501,487.004.28%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00,131.004.28%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0,116.003.81%
    7李幼华3,850,112.003.66%
    8天津珍熙美容实业有限公司3,001,225.002.86%
    9刘慧2,874,584.002.74%
    10陈玉玲2,500,573.002.38%

    (三)场内工银100B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工银100B份额所占比例
    1郭宝珠5,000,645.004.76%
    2厦门鑫光明眼镜有限公司5,000,146.004.76%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0,145.004.76%
    4王娟4,501,487.004.28%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00,131.004.28%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0,117.003.81%
    7李幼华3,850,112.003.66%
    8天津珍熙美容实业有限公司3,001,224.002.86%
    9刘慧2,874,583.002.74%
    10陈玉玲2,500,572.002.3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总经理: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400011263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信息披露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经营概况

    公司设立了三个专门机构:执行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本公司下设十九个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指数投资部、研究部、中央交易室、战略发展部、产品开发部、渠道销售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中心、机构客户部、养老金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运作部、信息科技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财务部。权益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固定收益部负责债券选择和组合管理。专户投资部负责管理公司旗下除共同基金外其余资产组合的日常投资管理工作。指数投资部负责公司境内外的指数投资及其它数量化投资基金与组合的管理工作。研究部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交易。战略发展部从事公司发展战略研究。产品开发部负责新产品创新与开发。渠道营销部、机构客户部及客户服务中心从事市场开发及销售、项目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养老金部负责开拓及发展养老金、企业年金等项目。风险管理部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及数量研究工作。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运作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会计工作。信息科技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招聘、薪酬、考核及培训等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等。

    截止到2012年9月30日,我公司共有员工203人,其中71%以上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43%具有海外工作和学习背景(含短期国外培训)。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目前,我公司管理的基金有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基金、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基金、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基金、工银瑞信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基金、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7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共计27只基金。这样,本公司初步形成了风险水平从低到高的基金产品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江先生,7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北京方速信融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金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监。曾任风险管理部投资风险管理业务主管,2011年5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沪深300基金、工银上证央企ETF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ETF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1月31日至今担任工银中证500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2年10月25日起任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96年2月7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 2011年8月30日

    注册资本:26,714,732,987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刘湣棠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关悦

    电话: 010-58560666-8968

    传真:010-58560798

    2.主要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五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中国民生银行在“2006民营上市公司100强”中位列第一名,并在市值、社会贡献两项分榜单中名列第一。

    在《福布斯》中文版评选的“2006中国顶尖企业十强榜”上,民生银行位列第七名。

    2007年10月,中国民生银行通过了SAI国际组织颁布的SA8000体系认证(即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成为中国金融界第一家通过该项认证的商业银行。

    2007年11月,民生银行获得2007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称号,同时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2007年12月,民生银行荣获《福布斯》颁发的第三届“亚太地区最大规模上市企业50强”奖项。

    2008年7月,民生银行荣获“2008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6位,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年6月,民生银行在 “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年9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年11月21日,在第四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年12月1日,中国民生银行获得了“2008年度中国上市公司百强榜第13名”。

    2009年12月9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2009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年2月3日,在“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年5月20日,在2010年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颁奖典礼上,中国民生银行从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荣获“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

    2010年10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0年12月1日,在《亚洲货币》杂志(Asiamoney)公布的年度最佳公司治理票选结果中,民生银行在中国区组别中获得最高票数,成为年度中国区最佳公司治理企业。

    2011年6月22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11中国上市公司最佳董事会价值管理论坛”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中国主板上市公司最佳董事会10强”。

    2011年7月9日,在《华夏时报》、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办的“2011中国上市公司风险管理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金盾奖-中国上市公司最佳信息披露奖”。

    2011年9月20日,民生银行凭借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诸多创新做法和成绩,在第十三届投资者关系全球排名(IR Global Rankings, IRGR)颁奖典礼上,以中国区第二名获得中国投资者关系大奖(香港上市公司)优秀奖。

    2011年12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40家成员行共同举办的2011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这是继2009年、2010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吴海霞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 真:(021)23238800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6,714,732,98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14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睿智深证100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睿智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确定睿智深证1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建立和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睿智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睿智深证1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除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睿智深证100份额、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睿智深证100份额、深证100A份额、深证10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终止深证100A份额和深证100B份额的运作;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睿智深证100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深证100份额、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深证100份额、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深证100份额、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深证100份额、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睿智深证100份额、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睿智深证100份额、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深证100份额、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代表睿智深证100份额、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睿智深证100份额、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睿智深证100份额、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睿智深证100份额、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深证100A份额和深证100B份额的运作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基金托管人为监督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为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原则

    如果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未终止运作,本基金存续期内(包括睿智深证100份额、深证100A份额、深证100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 B份额终止运作,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届时本基金将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并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下转A1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