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10版)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当年天数,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为0.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基金设立当年,不足3个月的,按照3个月收费。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50,000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不足50,000元的,按照50,000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1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六)基金投资方向及投资限制
1、基金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首发和增发新股、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及法律法规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金融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睿智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深证100A份额、深证100B份额和睿智深证1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深证100A份额和深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
N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
NAV100为T日每份睿智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T日深证1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T日深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深证1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2、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深证100A份额和深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睿智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别计算睿智深证100份额、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睿智深证100份额、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12年10月29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八、基金投资组合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截至 2012 年10 月29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二)截至 2012 年10月29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12 年10月29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投资。
(三)截至 2012 年10月29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 2012 年10月29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投资。
(四)截至2012 年10月29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12 年10月29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截至 2012 年10月29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12 年10月29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年10月25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2012 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电话、提示函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31日
资产 | 期末数 |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 | 期末数 |
资产: | 负债 | ||
银行存款 | 3,707,326.90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600,000.10 |
清算备付金 | - | 应付赎回款 | - |
交易保证金 | - | 应付赎回费 | -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51,468.79 |
应收股利 | - | 应付托管费 | 10,293.76 |
应收利息 | 164,526.54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 |
应收申购款 | - | 应付交易费用 | - |
其他应收款 | 141,954.34 | 应付利息 | - |
股票投资市值 | - | 应付收益 | - |
其中:股票投资成本 | - | 未交税金 | - |
债券投资市值 | - | 其他应付款 | 1,029.38 |
其中:债券投资成本 | - | 卖出回购证券款 | - |
权证投资市值 | - | 短期借款 | - |
其中:权证投资成本 | - | 其他负债 | 6,838.15 |
配股权证 | - | 负债合计 | 669,630.18 |
买入返售证券 | 467,660,090.40 | 持有人权益: | |
待摊费用 | - | 实收基金 | 470,909,001.94 |
其它资产 | - | 未实现利得 | |
未分配收益 | 95,266.06 | ||
持有人权益合计 | 471,004,268.00 | ||
资产合计: | 471,673,898.18 |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 471,673,898.18 |
资产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总值比例 |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 | 3,707,326.90 | 0.79% |
股票市值 | - | - |
债券市值 | - | - |
权证市值 | -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467,660,090.40 | 99.15% |
其他资产 | 306,480.88 | 0.06% |
合计 | 471,673,898.18 | 100% |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164,526.54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141,954.34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306,480.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