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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2-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35 股票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12-036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履行承诺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厦证监发[2012]111 号)文件精神,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07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林旭曦女士、张杰先生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承诺:“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及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股份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期限:2007 年6 月 30 日起至承诺人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依法转让完毕且本人同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起满两年之日终止。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董事张杰、林旭曦、张慧、黄清华、赵伟、郭永芳、何少平;公司监事戴思宏、李昌儒、宋春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梅英、许志强、叶泉青;公司已离任高管杨秦涛均分别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承诺期限:承诺人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离职后18个月内。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公司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承诺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4月16日刊载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拟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开发中心扩建项目”及 “多渠道营销配送网络扩建项目”并将项目剩余资金1355.88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12年5月10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承诺:“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承诺期限:2011年4月16日至2013年5月10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公司2012-2014年股东回报承诺

      公司《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承诺: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与经营发展计划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未来三年(2012-2014),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5、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对于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符合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承诺期限:2012年至2014年。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遵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