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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2-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2-041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辖区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京证公司发〔2012〕182号)文件精神,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上市前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王东辉、吴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承诺期限:2011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樊世彬、张彤、鞠海涛、庞钊、黄建清、赵传胜、方勇、李志坚、张明共九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承诺期限:2011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3、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中,谢宜坚、张通、贺小鹏、潘洪波、安东明共五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承诺期限:2011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4、其他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魏超、管琴、马赛、王凤贤、陈刚、左进鹏、李颖、金勇、金树柏、徐海燕、修剑美、云恒、倪琼、米志金共十四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承诺期限:2011年12月20日—2012年12月19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董监高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王东辉、吴敏作为公司董事,承诺禁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樊世彬、张彤、鞠海涛、庞钊、黄建清、赵传胜、方勇、李志坚、张明共九名自然人承诺禁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杜绝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东辉、吴敏已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的行为。同时尽量避免与本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一般市场交易规则进行,不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违反承诺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东辉、吴敏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王东辉、吴敏承诺:“本人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不投资控股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不利用在发行人的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者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如出现本人违反前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五、公司关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的承诺

      1.201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公司承诺归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承诺期限:2012年1月12日—2013年1月11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2012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承诺归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承诺期限:2012年10月22日—2013年10月21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