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丰铝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公告
2012-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79 证券简称:鲁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2-032
山东鲁丰铝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鲁丰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鲁证监公司字[2012]88号)文件精神,对本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自查,截止目前公司股东、关联方和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良好,未出现超期未履行的承诺。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承诺事项 | 承诺人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发行时所作承诺 |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行前持股股东 |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于荣强先生、博兴县银河投资有限公司及洪群力等31 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本公司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发行前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2008年01月10日 | 2010.3.31-2013.3.30 | 严格履行 |
其他承诺 | 股东洪群力、庞树正、郭茂秋、于荣家、穆昱杉、王连永、卢宪娥、冯振吉、黎屏、赵俊祥、柳青波 |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的相关规定;2、若本人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3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3、若在股份锁定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在锁定期间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其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公司。 | 2012年02月23日 | 2013.3.31-2015.12.31 | 尚未履行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山东鲁丰铝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