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2-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699 股票简称:均胜电子 编号:临2012-041
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吉证监发[2012]258号)文件精神,现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承诺背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是否有履行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最新进展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解决同业竞争 | 均胜集团、安泰科技、骆建强、王剑峰 | 1、鉴于均胜伊莎贝尔2011年3月方才设立,尚未正式开展经营,本公司将在本次重组完成且均胜伊莎贝尔业务运营成熟实现盈利后三年内择机启动将本公司所持均胜伊莎贝尔的股权注入得亨股份的工作;2、本公司将在本次重组完成且普瑞收购顺利实现后三年内择机启动将本公司所拥有的德国普瑞权益注入ST得亨的相关工作;3、就上述条件实现后拟注入均胜伊莎贝尔及德国普瑞权益的事宜,本公司将积极配合得亨股份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4、本公司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将本公司所持均胜伊莎贝尔股权及本公司所拥有的德国普瑞权益注入得亨股份前,本公司委托给得亨股份进行经营管理,并支付相应的托管费用,相关协议另行签订;5、除因均胜伊莎贝尔和德国普瑞可能与得亨股份发生的潜在同业竞争外,本公司承诺,在作为得亨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期间,不从事其他与得亨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以确保得亨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具体如下:(1)本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与得亨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2)本公司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从事其他与得亨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3)如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他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其他任何商业机会与得亨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得亨股份,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得亨股份;(4)对于得亨股份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得亨股份及得亨股份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了进一步明确解决本次潜在同业竞争的问题,均胜集团承诺:在本次得亨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并且德国普瑞实现盈利,均胜集团三年内将启动德国普瑞的股权注入上市公司的工作,该部分股权的定价将依据符合相关规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结果确定;注入的方式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德国普瑞的股权,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价格规则确定。均胜集团一致行动人安泰科技、骆建强和实际控制人王剑峰承诺:1、安泰科技、骆建强和王剑峰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得亨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2、安泰科技、骆建强和王剑峰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得亨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3、如安泰科技、骆建强和王剑峰(包括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他控制的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得亨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得亨股份,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得亨股份;4、对于得亨股份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均胜集团一致行动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得亨股份及得亨股份中小股东的利益,王剑峰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得亨股份及得亨股份中小股东的利益。 | 否 | 正在履行 | 德国普瑞权益注入上市公司事项已经启动 |
解决关联交易 | 均胜集团、安泰科技、骆建强、王剑峰 | 1、均胜集团、安泰科技和骆建强不利用自身为得亨股份控股股东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得亨股份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均胜集团、安泰科技和骆建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王剑峰不利用自身为得亨股份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得亨股份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均胜集团、安泰科技和骆建强不利用自身为得亨股份控股股东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得亨股份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王剑峰不利用自身为得亨股份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得亨股份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杜绝均胜集团、安泰科技、骆建强和王剑峰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得亨股份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得亨股份违规向均胜集团、安泰科技、骆建强和王剑峰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4、均胜集团、安泰科技、骆建强和王剑峰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得亨股份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得亨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1)督促得亨股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得亨股份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人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得亨股份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得亨股份利益的行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得亨股份章程的规定,督促得亨股份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 否 | 正在履行 | ||
资产注入或整合 | 均胜集团、安泰科技、骆建强、王剑峰 | 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 否 | 正在履行 | ||
股份限售 | 均胜集团 | (1)本公司持有的得亨股份权益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登记在本公司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述得亨股份股份,也不由得亨股份回购其持有的上述得亨股份股份,根据各方签署的《关于盈利补偿的协议书》的相关约定,由得亨股份进行的股份回购除外,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2)若得亨股份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低于20元/股(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将按相应比例调整该价格),不减持其持有的得亨股份股票。 | 是 | 正在履行 | ||
股份限售 | 安泰科技 | 本公司持有的得亨股份权益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登记在本公司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述得亨股份股份,也不由得亨股份回购其持有的上述得亨股份股份,根据各方签署的《关于盈利补偿的协议书》的相关约定,由得亨股份进行的股份回购除外,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是 | 正在履行 | ||
股份限售 | 骆建强 | 本人持有的得亨股份权益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登记在本人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述得亨股份股份,也不由得亨股份回购其持有的上述得亨股份股份,根据各方签署的《关于盈利补偿的协议书》的相关约定,由得亨股份进行的股份回购除外,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是 | 正在履行 | ||
盈利预测及补偿 | 均胜集团 | 2011年度,拟购买资产的净利润应达到15,058.35万元;2012年度,拟购买资产的净利润应达到17,646.12万元;2013年度,拟购买资产的净利润应达到19,322.09万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实施完毕后,若注入资产在2011年、2012年、2013年任一会计年度的实际利润数(以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入资产的实际盈利数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中的数字为准)未能达到上述盈利预测数,则由均胜集团依据本协议相关条款所述补偿方式,补偿该等差额。为避免疑义,各方在此确认,均胜集团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其他方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均胜集团不向其他方提出追索要求。 | 是 | 正在履行 | 2011年度盈利预测已完成 |
特此公告。
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