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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公司人员可投自家资管计划
    2012-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孙霖 ○编辑 衡道庆

    将与委托人实现“利益绑定”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与资产委托人共担风险,共享受益

      删除“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应满足母公司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的相关要求

      ⊙记者 马婧妤 孙霖 ○编辑 衡道庆

      

      证监会昨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新《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除了在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的拓宽专户投资范围之外,正式发布的《规定》还建立了投资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绑定机制”。

      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拓宽了专户资产管理投资范围,使基金公司投资领域从现有的上市证券类资产拓展到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收益权等实体资产。同时涉及子公司的界定、设立、治理运营、日常监管等方面内容,更加强调基金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规定》建立了投资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绑定机制”,并对母公司控股比例、开展含有竞争关系业务等方面的要求作出了调整。

      正式发布的《规定》建立了基金公司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绑定机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借鉴了私募基金的行业惯例,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前提下,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与资产委托人共担风险,共享受益。并要求相关从业人员于投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申报投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时间、价格、数额等信息。

      另外,原有《规定》中要求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应满足母公司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有意见认为,在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试点阶段,不宜对母公司控股比例进行过严的限制,以免妨碍外部资源进入,不利于市场竞争。证监会采纳了有关建议,删除了母公司必须持股子公司50%以上股权的相关要求。

      同时,原《规定》要求,受同一基金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业务。有意见认为,适当竞争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提升基金行业地位,相关法规应重点防范不当竞争行为。证监会也采纳了有关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或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经营行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基金业协会制订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运营、风控等方面的业务指引,加强子公司人员管理培训,切实推动子公司守法经营、规范运作、做优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