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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012-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可以买卖本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

      二、删除第二条第二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参与在该交易场所挂牌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也可以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进行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对冲风险的需要,按照前款规定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四、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与本规定有关事项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五、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修改为:“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二、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三、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