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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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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
    及公司未履行完毕承诺情况的公告
    2012-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临2012-036号

      H股股票代码: 1336 H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

      及公司未履行完毕承诺情况的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辖区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京证公司发[2012]182号)的要求,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公司股东、关联方及本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清理和检查。截至目前,公司股东、关联方及本公司履行承诺情况良好,未出现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的情况。现将公司股东、关联方及本公司在承诺期限内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其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做出承诺:

      1、只要汇金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而汇金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按照中国或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或上市规则被视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该等股东的关联人士或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汇金公司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任何竞争性人寿保险业务;若汇金公司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任何地方参与或进行竞争性人寿保险业务或任何演变为竞争性人寿保险业务的业务或活动,汇金公司承诺将立即终止对该等竞争性人寿保险业务的参与、管理或经营。

      2、若汇金公司取得了任何政府批准、授权或许可直接经营人寿保险业务,或者取得了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其他机会,则汇金公司承诺立即放弃该等批准、授权或许可,不从事任何人寿保险业务。

      3、尽管有上述1 和2 条的规定,鉴于汇金公司是中国政府设立的从事金融业投资的国有投资公司,汇金公司可以通过其投资的其他企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或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其他权益)在中国国内或者境外从事或参与任何竞争性人寿保险业务。

      4、汇金公司作为中国政府设立的从事金融业投资的国有投资公司,应公平地对待其所投资的保险公司,不得将其所取得或可能取得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政府批准、授权或许可或业务机会授予或提供给任何保险公司,亦不得利用其本公司股东的地位或利用该地位获得的信息做出不利于本公司而有利于其他其所投资的保险公司的决定或判断,并应避免该种客观结果的发生。汇金公司在行使本公司股东权利时应如同其所投资的保险公司仅有本公司,为本公司的最大或最佳利益行使其股东权利,不得因其投资于其他保险公司而影响其作为本公司股东为本公司谋求最大或最佳利益的商业判断。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上述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在持续正常履行中。

      二、上市前股东关于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公司股份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此外,本公司部分股东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作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汇金公司承诺:自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汇金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A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H股招股书披露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当日起至公司股份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日起6个月期限届满当日起计的6个月内,除根据全球发售及超额配股权之规定外,汇金公司不会并将会促使有关的证券登记持有人不会出售或订立任何协议出售任何招股书所列由其拥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证券(“有关证券”),或于该等有关证券设立任何选择权、权利、利益或产权负担,以至汇金公司在出售有关证券、或行使或执行有关选择权、权利、利益或产权负担后不再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2、本公司股东苏黎世保险公司、富登管理私人有限公司、中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渣打股权投资公司承诺: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交易前已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上述股东关于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公司股份的承诺在持续正常履行中。

      三、关于特别分红暨建立公众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承诺

      本公司于2011年10月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2011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特别分红暨建立公众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议案》(以下简称《特别分红议案》)。根据《特别分红议案》,本公司及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全体股东(以下简称“老股东”)作出关于特别分红暨建立公众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承诺。有关承诺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第十七节“其他重要事项—前董事长违规事件—公众投资者保护机制”。

      本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特别分红暨建立公众投资者保护机制具体事项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根据《特别分红议案》,按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3,119,546,600股,向全体股东派发特别分红股息每股人民币0.32056元(含税),总计约合人民币10亿元。有关特别分红实施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发布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别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上述特别分红已分别于2012年8月24日及2012年9月28日向A股股东及H股股东派发完毕。

      根据本公司全体老股东的承诺,特别分红中归属于全体老股东的部分已根据《特别分红议案》通过2011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时A股老股东和H股老股东各自所持本公司股份(扣除上市时国有股股东减持的部分)所对应的份额(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分别存入本公司指定的在境内和境外设立的专项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专项基金账户”)进行托管,托管期限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的期限届满时终止(以下简称“托管期间”)。公司将对专项基金账户内的专项基金进行保本管理。专项基金账户内的本金和利息的总额归全体老股东按各自份额享有。在托管期间内,本公司将在每年年度报告中定期披露专项基金账户的情况。根据《特别分红议案》,上述专项基金账户内的专项基金用以弥补托管期间由于前董事长违规事件造成的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之外的其他实际损失。如果在托管期间内因发生前述实际损失而需动用专项基金账户的专项基金弥补,届时由本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托管期间届满后,本公司将专项基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包括扣除弥补前述实际损失后的本金和利息的总额)按照《特别分红议案》通过2011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时全体老股东各自所持本公司股份(扣除上市时国有股股东减持的部分)所对应的份额划转给老股东。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上述承诺中关于本公司执行特别分红的承诺已履行完毕;关于全体老股东将特别分红中归属于其的部分托管在专项基金账户中,作为专项基金用于弥补托管期间由于前董事长违规事件造成的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之外的其他实际损失的承诺在持续正常履行中。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