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44
债券代码:126016 债券简称:08宝钢债
关于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
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专项披露如下:
1、宝钢集团在公司成立时做出两项承诺:
(1)宝钢集团承诺,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非控股股东的合法利益。
(2)宝钢集团承诺,将不会直接参与任何对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直接持有对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活动或实体的权益。但宝钢集团可以持有公司股份并继续经营、发展现有业务(包括与公司有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宝钢集团承诺,宝钢集团或其子公司欲进行与公司的业务可能产生竞争的新业务、投资和研究时,公司将有优先发展权和项目的优先收购权。
上述承诺在下列情况下有效:A、公司在香港结算与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B、宝钢集团持有公司不少于30%的已发行股份。
此外,宝钢集团于2001年6月13日和2002年9月6日进一步向公司做出如下承诺,即在公司收购宝钢集团的部分三期工程资产和剩余的资产后,上述两项承诺仍然有效。
上述承诺见2001年6月21日和2002年9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宝钢集团在增发招股意见书中的承诺:
(1)对于集团公司现在持有的可能会对宝钢股份产生同业竞争的资产和业务,宝钢股份有权选择适当的时机向集团公司收购。
(2)对于任何集团公司将来获得的从事与宝钢股份同类业务的商业机会,集团公司应将该等机会让于宝钢股份,只有在宝钢股份放弃该等商业机会后,集团公司才会进行投资。
(3)本公司将在本次收购完成后,与相应的土地一起办理该等房屋的产权证书,集团公司承诺将尽力予以协助。上述承诺见2005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3、宝钢集团关于罗泾土地的承诺:
宝钢集团全资控股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浦东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称浦钢公司)拟出售其拥有的罗泾在建工程及相关固定资产(以下称“罗泾项目相关资产”),本公司拟收购罗泾项目相关资产。罗泾项目相关资产共占用土地322.8万平方米(以下称“罗泾项目用地”)。就罗泾项目用地,浦钢公司已支付了一定的前期费用,但尚未支付土地出让金。如本公司收购罗泾项目相关资产,本公司需要承担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并补偿浦钢公司截至罗泾项目相关资产评估基准日(即2007年9月30日)已支付的前期费用。经初步估算,该等费用合计约人民币28亿元。宝钢集团承诺:
(1)如本公司收购罗泾项目相关资产,宝钢集团和/或浦钢公司将积极配合本公司完成罗泾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手续,并根据本公司的合理要求给予相应的协助。
(2)如上述的合计费用实际发生金额超过人民币28亿元,超过部分由宝钢集团和/或浦钢公司承担,并将及时、足额支付给本公司和/或相关政府机关(视具体情况)。
上述承诺见2007年12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4、宝钢集团关于德盛镍业项目的承诺:
宝钢集团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公司发来《关于德盛镍业项目的征询函》和《关于德盛镍业项目的承诺函》,征询本公司是否愿意投资德盛镍业项目。本公司同意由宝钢集团投资德盛镍业项目,但保留未来对该项目的择机收购权。宝钢集团承诺:今后在本公司提出收购要求时,将以独立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价为基础,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将持有的德盛镍业股权转让给本公司。
上述承诺在下列情况下有效:(1)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及(2)宝钢集团持有贵公司不少于30%的已发行股份。
上述承诺见2010年12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5、宝钢集团关于湛江钢铁项目的承诺:
2011年4月7日,宝钢集团向本公司发来《关于湛江钢铁项目的征询函》和《关于湛江钢铁项目的承诺函》,征询本公司是否愿意投资湛江钢铁项目,并承诺如本公司决定放弃该商业机会,则今后在本公司提出收购要求时,将以独立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价为基础,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将持有的湛江钢铁股权或资产转让给本公司。上述承诺在下列情况下有效:(1)贵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及(2)宝钢集团持有贵公司不少于30%的已发行股份。上述承诺见2011年4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6、宝钢集团关于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承诺:
2011年9月27日至2011年12月28日期间,以及2012年1月16日,宝钢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方式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175,307,826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00%。增持后宝钢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3,128,825,267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74.97%。宝钢集团拟自首次增持之日(2011年9月27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继续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本次已累计增持股份)。宝钢集团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本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见2011年9月28日、2012年1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宝钢集团均没有违反以上任何一项承诺。
7、截止目前,公司无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2日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45
债券代码:126016 债券简称:08宝钢债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召开的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议案》,并于2012年9 月21日披露《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首次实施了回购,并于9月24日披露《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实施回购股份的公告》。上述公告均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现根据有关规定,将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12年11月1日,公司回购数量为 242,573,1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4%,购买最高价为4.67元/股,最低价为4.51元/股,支付总金额约为11.17亿元(含佣金)。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