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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公告
    2012-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2-056

      债券代码:122100 债券简称:11华仪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1年11月9日至11月11日发行的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2年11月9日开始支付自2011年11月9日至2012年11月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1华仪债(122100)

    4、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70%,债券存续期前三年固定不变。

    7、起息日:2011年11月9日。

    8、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11月9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到期日:本次债券到期日为2016年11月9日。

    10、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担保方式:本次债券由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在2012年跟踪评级中,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维持AA级。

    13、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债券本期付息方案

    根据《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70%,每手“11华仪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7.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2年11月8日

    2、债券付息日:2012年11月9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2年11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华仪债”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华仪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6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华仪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7.0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11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华仪债”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11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1华仪债”的QFII最晚于2012年11月20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1华仪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证券部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账户号码:19-270101040022088

    账户名称: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证券部

    咨询电话:0577-62661122

    传 真:0577-62237777

    邮寄地址: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盐盆新区)纬四路华仪工业园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325600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2年11月20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1华仪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于2012年11月20日前(含当日)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证券部。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道荣

    联系地址: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盐盆新区)纬四路

    联系人:张传晕、骆克梅

    电话: 0577-62661122

    传真: 0577-62237777

    邮编:3256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号

    联系人:周亮、华佳

    电话:0571-87903765,87902082

    传真:0571-87902749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 68870114

    传真:021-58755802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2日

    附表:“11华仪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11月8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写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