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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77 证券简称:浙江美大 公告编号:2012-017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1月5日下午1:3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谈桥81号(海宁市东西大道60Km

      处)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股权登记日:2012年10月31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志生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廉熙、金臻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0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该项议案由符合章程规定的票数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廉熙、金臻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