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13:专版
  • 14:专版
  • 15:专版
  • 16:数据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公司·融资
  • A7:研究·数据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福建腾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置项目用地的进展性公告
  •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有限售条件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告
  •  
    2012年11月6日   按日期查找
    A2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23版:信息披露
    福建腾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置项目用地的进展性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有限售条件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福建腾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2 证券简称:腾新食品 公告编号:2012-004

      福建腾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腾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腾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925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1,77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1,3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150.00万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7,18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闽华兴所(2012)验字C-00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该募集资金将依次投入公司新建年产3万吨鱼糜制品及肉制品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鱼糜及其制品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规范文件,公司分别在民生银行福州鼓楼支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福州江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管理。

      公司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和民生银行福州鼓楼支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东山腾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腾新”)、国金证券、招商银行福州江滨支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设专户情况:

      (一)公司已在民生银行福州鼓楼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507014210004373,截止2012年10月30日,专户余额为3622.4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公司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金证券。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二)公司已在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2010111004380,截止2012年10月30日,专户余额为2285.3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鱼糜及其制品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公司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金证券。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三)公司已在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7610188000373933,截止2012年10月30日,专户余额为27385.3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公司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金证券。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四)公司全资子公司东山腾新已在招商银行福州江滨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591903787610906,截止2012年10月30日,专户余额为13887.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新建年产3万吨鱼糜制品及肉制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东山腾新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东山腾新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金证券。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庄海峻、李刚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腾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