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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2-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8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川证监上市[2012]66 号)文件精神,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自查,专项披露如下:

      一、正在履行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成都新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有限”)于2009年11月18日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主要包括:

      (1)本公司及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企业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股份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利用本公司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发行人必须与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公司承诺,均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发行人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优惠的条件。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2、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09年11月18日实际控制人黄志明先生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主要包括: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股份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股东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发行人必须与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均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发行人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优惠的条件。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承诺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新津聚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英科技”)于2009年11月18日签署了《承诺函》,承诺主要包括:

      (1)本公司及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企业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避免与股份公司发生桥梁功能构件生产、零部件加工、销售等业务的关联关系,自觉维护股份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利用本公司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发行人必须与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进行其他关联交易,则本公司承诺,均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发行人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优惠的条件。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二)、发行前股份限售承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筑有限及一致行动人聚英科技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承诺期限:2010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0日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黄志明、冯克敏、汪省明、江蔚波、刘志超、王斌、夏玉龙、杜晓峰、彭波、周思伟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承诺期限:2010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0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黄志明、冯克敏、汪省明、江蔚波、张于兰、张宏鹰、陈汉忠、金之达、刘志超、周立新、王斌、夏玉龙、杜晓峰、彭波、周思伟、衡福明、陆云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3、其他员工股东承诺

      衡福明、张于兰、陆云、陈汉忠、查建伟等37名时任中层管理级员工股东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自然人股东谢君富承诺:持有的52,500股股份,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承诺期限:2010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0日

      (三)、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承诺

      2012年2月1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利息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08),决定将超募资金账户里约288.08万元利息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此前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使用超募资金利息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承诺期限:2012年2月16日至2013年2月15日

      二、履行完毕承诺

      1、上海德润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兴瑞投资有限公司、夏晓辉、谢超等18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期限:2010年9月21日至2011年9月20日

      2、公司原监事余文龙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止公告日,上述承诺人均认真履行了上述承诺,未有违反承诺或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