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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2-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编号:2012-055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宇顺电子”)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专项检查的要求,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深圳市招商局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紫晨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鸿景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承诺:若本公司于2008年12月4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对于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其成为本公司股东之日(2007年12月3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上市流通和转让。

      承诺期限:三十六个月。

      截止2010年12月3日,承诺已履行完毕。

      2、本公司控股股东魏连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捷女士、王忠东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上市流通和转让。

      承诺期限:三十六个月。

      截止2012年9月3日,承诺已履行完毕。

      3、根据《公司法》规定,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期间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止公告日,上述公司股东均遵守了所做的承诺。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魏连速先生及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赵后鹏先生、周晓斌先生、王晓明先生已于2008年1月15日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均承诺:

      “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及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与股份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股份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止公告日,公司上述股东均遵守了所做的承诺。

      三、关于消除日常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逐步消除深公司与深圳市山本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本光电”)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现承诺如下:

      在未来两年内,本公司将通过加大向无关联关系第三方供应商采购的方式,逐步减少直至消除对山本光电的关联交易。

      具体计划如下:

      2012年,本公司与山本光电的关联交易额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2013年,本公司与山本光电的关联交易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2014年,本公司将完全消除与山本光电之间的关联交易。

      承诺期限:2012年——2014年。

      截止公告日,公司遵守了所做的承诺。

      四、关于广东金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的利润承诺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丽硕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硕丰”)于2011年10月15日与广东金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金伦光电”)及其原股东肖书全、杨建华、李宇红、李利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华丽硕丰司出资2,285.7万元收购广东金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80.2%股权,该次收购未到达重大事项披露标准,当时未进行专项披露,公司在《2011年年度报告》中对该项收购进行了说明。

      为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2011年12月20日,广东金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肖书全、杨建华、李宇红、李利丰对深圳市华丽硕丰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该次收购作出承诺。为使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该次收购的情况,现将承诺内容补充披露如下:

      “我们保证广东金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2012年开始的三个会计年度,即2012年、2013年、2014年累计实现税后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上述净利润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为准。如不能实现上述利润目标,肖书全、杨建华、李宇红及李利丰将按照其出让的股权比例共同向金伦光电补足。”

      承诺期限:2012年——2014年。

      截止公告日,上述人员均遵守了所做的承诺。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