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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2-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2-04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市部函〔2012〕465号)和深圳监管局有关通知要求,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股东、关联方和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截止目前所有承诺履行情况良好,未出现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的情况。现将公司股东、关联方及本公司在承诺期限内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披露如下:

      一、发行时所作的承诺

      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健先生、刘翠英女士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后一年转让不超过50%的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健先生、刘翠英女士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公司的竞争企业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1、承诺事项

      2011年7月15日,公司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承诺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3、承诺履行情况:上述承诺正持续履行中,截至目前,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与承诺内容相悖的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