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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2-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2-048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上市部函[2012]465号)和深圳证监局有关通知的要求,对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公开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及公司股东深圳市丹侬科技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承诺期限:2011年9月20日—2014年9月19日。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行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萍、王李懿,监事邹盛和及核心技术人员刘文魁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行为。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刘萍承诺:本公司/本人(包括本公司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下同)保证在发行人依法存续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营或与他人合资、合作、参股经营)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其他关联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与发行人存在竞争的企业,也不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或在竞争企业或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出现本公司/本人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本公司/本人同意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和/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本公司所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向发行人转让该等资产或控股权,和/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本公司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发行人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如违反本承诺函,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本公司/本人不利用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在承诺人对发行人拥有控制权及存在重大影响的期间。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行为。

      三、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如因未履行此项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对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在承诺人对发行人拥有控制权及存在重大影响的期间。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其他承诺

      1、关于承担税收追缴风险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若税收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补缴因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而免征及少征的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应补缴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行为。

      2、关于承担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风险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若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需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未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丹邦投资集团愿在毋须发行人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有补缴金额和相关所有费用及/或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未有违反承诺的行为。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