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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44 证券简称:巨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2-037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63号文核准,并经深交所同意,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科技”或“公司”)由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3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9.00元,募集资金为184,15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6,445.25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77,704.7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第一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7月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993.35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76,711.4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0〕187号),目前超募资金全部存放于专管账户内。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奉化巨星工具有限公司(甲方)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乙方)、保荐机构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4030122000040945,截至2012年10月19日,专户余额为1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手工具组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晔、盖建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