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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2-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19版)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1)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正常情况下,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认购手续仅代表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单,同时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人预留的地址寄送对账凭证。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正常情况下,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投资人在场外通过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的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已在销售网点有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3)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代销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具体情况确定开始办理转换业务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转换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与转换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转换起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赎回、转换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三、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2、场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具体种类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场外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场外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基金投资人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用的具体费率如下:

    后端申购费用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递减。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以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0.0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128=8,734.24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可得到8,734.24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128=8,865.25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可得到8,865.25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①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3%=34.44元

    净赎回金额=11,480-34.44=11,445.56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45.56元。

    ②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赎回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如有变更,以最新的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为准。

    例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0.8%。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3%=34.44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0.8%=8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34.44-80.00=11,365.56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65.56元。

    例3: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3%=34.44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5×1.0%=105.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34.44-105.00=10,340.56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340.56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场外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业务办理单位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6%。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和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6%,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6%=68.88元

    净赎回金额=11,480-68.88=11,411.12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11.12元。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有关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基金的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及基金的冻结与解冻等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人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

    3、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挖掘、筛选具有优秀商业模式的公司为主要投资策略,通过投资这类公司,力求获取当前收益及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符合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策略细分为资产配置策略,股票筛选策略、以及行业配置策略等,其中以“商业模式”优选为股票筛选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势。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审议基金经理对于资产配置策略的分析结论,确定今后一段时间内资产配置策略,即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其他金融品种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为任何行业都存在具有优秀商业模式的公司,因此在行业配置策略上将在长期采取相对均衡的策略,但基于优秀的商业模式通常伴随新的产业价值链的再造、业务流程创新或新业务、新业态的出现而出现,因此,不可避免地、新兴产业、转型产业乃至那些迎合消费者新价值诉求的行业,将涌现大量优秀具有成功商业模式的公司。本基金将对新兴产业、消费升级、转型产业、服务业、科技信息行业、物流业等相关行业进行积极配置,同时,也积极挖掘那些传统产业中商业模式持续保持优势,或不断创新的投资机会。

    3、“商业模式”优选股票投资策略

    (1)“商业模式”的内涵与范畴

    商业模式体系由多个基本要素构成,并因研究视角、研究深度的不同,关注的构成要素也就不同。基金管理人认为,关于商业模式,广为接受的概念是:商业模式是指一家公司的业务营运的内在逻辑,是一家公司如何执行战略以获得核心竞争力的一系列框架安排,以使公司战略与执行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作用,因此,商业模式可以看作是公司战略在概念与架构上的具体实施,以及实施业务运营的基础性安排,但绝非仅仅是对该业务营运的具体环节的详尽描述。

    商业模式的一系列构成要素包括了公司的消费者目标群体、分销渠道、核心能力等等。仅仅强调某一要素是不能反映商业模式的内在逻辑的,比如商业模式并不是盈利模式。

    商业模式对一家公司而言至关重要,公司之间的竞争,已经不是产品之间的竞争,而是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公司经营过程当中,商业模式也比技术创新更重要,因为相较之后者,商业模式才是公司能够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

    (2)商业模式的分析框架与类型

    构建一个好的商业模式框架其核心目的是为公司创造价值,以价值的视角,可以将一个典型的商业模式运营划分为以下三个层面:价值主张、价值创造、价值获取。

    a)价值主张

    价值主张表现为公司为其目标客户提供了什么,消费者为什么愿意购买,以及企业维持其竞争优势的基本方法:

    ——公司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

    ——目标或潜在的客户群;

    ——赢得客户与获取竞争优势的基本战略。

    评价企业价值主张的优劣主要看其战略定位,一家提供与同行同质化产品与服务的公司,其价值主张是不具优势的,相反,只有那些为其客户提供更有价值的产品与服务的公司,其价值主张才具有优势。

    b)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

    表现为公司将如何创造价值并传递给客户,以及公司竞争优势的的来源。

    ——公司拥有的资源和能力;

    ——组织构建:价值链、运营体系以及业务流程;

    ——公司在供应商、合作商以及客户的价值链中的地位。

    公司的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应与其价值主张相匹配,如果企业没有相应的资源与能力,没有持续竞争优势,就很难实现其价值主张。

    c)价值获取

    表现为公司如何获取收入以及利润

    ——收入模式与来源

    ——经济模式(收入、成本结构、利润获取等)

    一家公司要想获取超额收益或者哪怕是实现盈利,除了很强烈的价值主张以及成功的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外,必须应具有很好的收入模式和盈利模式。

    价值主张、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这三个层面共同构成了商业模式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价值主张属于三个层次中更高更抽象的层面,注重公司战略定位;价值创造侧重于从企业特质和能力的角度,进行价值链挖掘,是商业模式成功的基石;而价值获取则是描述企业获取收入或利润的具体经营方法,是商业模式最终是否成功的标志。

    以下列出涉及商业模式三个层面的一些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此:

    ●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以及如何提供(精品还是大众品等等,网购还是实体等等)

    ●消费者以及潜在的目标群体(高端客户还是中低端客户等等)

    ●核心战略(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集中战略等等)

    ●分销渠道

    ●客户关系

    ●合作伙伴网络

    ●公司拥有的资源(人力资源、创新、研发等等)

    ●治理结构

    ●收入模式

    ●经济模式

    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顺应信息技术进步、交易成本下降,客户需求多元化等要求,公司的商业模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日益激励的竞争与成功商业模式的快速复制迫使所有公司必须不断进行商业模式创新以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

    按照各种不同维度可以把商业模式划分成各种不同类型:

    按商业模式强调的层面不同可以划分为战略类商业模式、运营类商业模式、经济类商业模式等,战略类商业模式涉及企业的市场定位、组织边界、竞争优势及其可持续性,相关变量包括价值创造、差异化、愿景和网络等;运营类商业模式关注公司内部流程及构造问题,相关变量包括产品或服务交付方式、管理流程、资源流、知识管理等;经济类商业模式是指“如何赚钱”的利润产生逻辑,相关变量包括收益来源、定价方法、成本结构和利润等。

    按照产业价值链角度分类,还可以分为单产业链集中商业模式、单产业一体化商业模式、多产业链整合模式、多产业链集中模式等等。具体而言,单产业链集中模式是指公司将自身的经营业务定位于原有产业价值链的某一个或几个价值创造环节上,或者是企业通过价值链创新在原有的产业价值链上增加了一个或几个新的价值创造环节,将公司的资源集中在某个业务环节做专做强,最大程度地发挥出独特自身优势。单产业一体化模式是指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覆盖了整条产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依靠产业链的整合协调获取竞争优势。多产业链整合模式是指在多个产业价值链上整合自身优势,业务范围涵盖多条产业价值链环节,依靠整合能力、协调能力创造竞争优势。多产业链集中模式是指将业务集中在多产业链的某一核心环节,或再造出新业务环节而能在多产业价值链条发挥集中战略,获取更大竞争优势和战略地位。

    由于在公司具体运营中,优秀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而且往往是在某一个子环节上的关键创新或保持竞争优势就会为让公司胜出,业界也往往会用一些比较形象概念来描述概括优秀的商业模式,比较典型的有:

    “刀架/刀片模式”是指利用某一“平台”意在提供廉价得近乎免费的产品,然后通过耗材、或者补给、或者服务,来获得真正丰厚的利润和收入,这种模式广泛应用于传统行业。并在吉列公司成功而得名,类似的例子有绿山咖啡公司以在成本价出售以吸引消费者,而K杯咖啡的利润率定的十分高; 亚马逊低价的Kindle旨在促进了亚马逊公司网络数字商品的销售等等。免费增值模式Freemium ( Free + Premium)指的是用免费服务吸引用户,然后通过增值服务,将部分免费用户转化为收费用户,实现网站的收入。网购加实体店模式指既有商店又有网上购物方式的销售手段,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与传统优势资源相结合,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传统业务的效率和竞争力,实现真正的商业利润的一种电子商务运作模式。其他商业模式还有如排除中间商的商业模式(Cutting out the middleman model)、直销模式(Direct sales model)等等。

    本基金认为一个成功的商业模式一定由各个构成要素的整体协调使然,因此在评估一家公司商业模式是否优秀的过程中,除了关注其在价值层面或价值链上的某些环节的关键因素外,还应挖掘支撑这些关键要素的企业内部资源与能力等等。

    (3)“商业模式”优选的原则与方法

    为确定符合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范围并计算其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依据如下原则和方法确定符合该理念的上市公司。

    a) 原则

    本基金认为从所投资的标的公司中选择优秀的商业模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成功的商业模式通常具有相对的稀缺性、较难以模仿,并以实现企业价值,实现各方共赢为最终结果。因此,基金管理人将以定性的方式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具备稀缺性、较难以模仿的商业模式,并在某些业务流程、经济绩效方面能量化的则进行量化。

    ●整体考察,但注重细节

    商业模式是一个整体的、系统的概念,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组成因素,而是强调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逻辑。如收入模式,向客户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组织构建等,这些都是商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非全部。因此,一方面,要用整体法(比如对价值涉及三个层面进行综合评判)来考察商业模式的优劣,考察各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并综合考虑企业的资源与特质,以判断其基于商业模式可最终发挥出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寻找成功的商业模式,就是发现那些某些运营过程中的出色“子环节”,因此又要落实到细节,注重考虑具体商业模式的各个构成要素的独特性、创新性与适用性等等。

    b)商业模式优选的方法

    按照上述优选原则,本基金采用以价值视角划分的商业模式三层次分析框架,优选商业模式。具体筛选方法如下:

    在筛选次序上,本基金以价值获取层面为先,后综合考察价值主张与价值创造两个层面,其中的原因是任何成功的商业模式最终都应体现在有一个成功的收入模式以及盈利模式,另外,价值获取层面的很多分析指标也多能客观量化。

    ●公司商业模式之价值获取体系

    本基金主要采用主营收入增长率、主营收入的市场占有率(可比以及可获得数据)等指标度量公司的收入获取的能力与增长质量;采用ROE、主营业务利润率、经营现金流/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以及经营现金流增长率等指标度量公司盈利增长与质量;用销售、管理费用占主营收入比、研发、广告投入占比等指标度量公司的成本结构等等。除此之外,本基金还将对公司收入来源的方式、盈利模式进行定性分析,以挖掘、甄别哪些是具有相对独特性、创新性等的模式。本基金还将考虑某些特定商业模式的独特性,而给予收入、盈利模式不同的考察周期,或者根据不同的商业模式,而给予各考察指标不同的权重,比如对于某些需要前期投入,而盈利周期甚至是收入周期较长的某些互联网公司的商业模式,会综合考察较为长期的财务周期,或采用长期平均指标度量公司业绩,或前期给予收入指标较高权重,后期则给予盈利指标较高权重的方式等等。

    ●公司商业模式之价值主张与价值创造

    本基金考察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消费者以及潜在的目标群体、核心战略、分销渠道、客户关系、合作伙伴网络以及公司所拥有的资源与能力、公司价值链、运营体系以及业务流程等组织构建等等是否具有竞争优势,以及在供应商、合作商以及客户的价值链中的地位是否强势等等。

    商业模式的价值主张与价值创造层面以定性评价为主,但对于具体各构成要素的评价,本基金也将结合多种量化指标度量,比如用存货、应收、应付款、预付、预收款占比及其周转率等指标度量公司运营效率以及在供应链、价值链中的地位,等等。

    本基金认为绝不能将各构成要素割裂开来分析,仍应重点考察商业模式各层次、各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与整合效果,比如公司资源与战略定位是否匹配等等。

    (4)股票估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商业模式成功的公司可以享有较之同行的合理估值溢价,但以过高价格购买这些公司将会带来过高的机会成本。因此,本基金采用多种估值模型对股票进行估值,以选择价格合适的公司投资。

    具体而言,本基金采用现金流贴现模型等多种绝对估值模型,以及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PE、PB、PS)等相对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比较。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投资,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正股价值发现驱动的杠杆投资策略、组合套利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无风险套利、杠杆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这些投资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四、投资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3)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海外及国内证券市场政策;

    (5)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研究;

    (7)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策划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个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提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的构建和更新方案,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股票备选库,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的报告确定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判断构建基金组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策划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个股的定期跟踪,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金融工程部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80%×沪深300指数+20%×中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因为沪深300指数选取了A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300只股票作为其成份股,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国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国债市场(包括银行间、上交所、深交所)的综合性指数,也是债券品种中比较基准的参考。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范围为5-40%,因此本基金对沪深300指数和中证国债指数分别赋予80%和2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产品,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除另有说明外,以下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适用于本基金存续的全部期间。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下转A22版)

    申购金额M(元)费率
    M<50万1.5%
    50万≤M<200万0.8%
    200万≤M<500万0.4%
    M≥500万每笔1000元

    持有年限Y(年)费率
    Y<11.8%
    1≤Y<21.0%
    2≤Y<30.6%
    Y≥30

    持有年限Y(年)费率
    Y<10.6%
    1≤Y<20.3%
    Y≥20

    申购金额M(元)费率
    M<50万1.5%
    50万≤M<200万0.8%
    200万≤M<500万0.4%
    M≥500万每笔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