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根据《重整计划》,朱祖国先生的一致行动人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合计无偿向金城股份无偿提供1.33亿元,用于支持重整计划的执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金城股份已收到一致行动人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向公司无偿提供的合计1.33亿元资金,其中:高万峰向公司无偿提供资金7972.8397万元,曹雅群向公司无偿提供资金3129.4373万元,张寿清向公司无偿提供资金2197.7230万元。
除上述已披露情形,朱祖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未与金城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金城股份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朱祖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未与金城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朱祖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金城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以外,朱祖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上市公司权益变动首次作出决定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公布之日止,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含一致行动人)及其直系亲属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金城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声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文件的说明。
(五)财务顾问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核查意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十)关于共同参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一致行动协议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凌海市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另外,投资者可在证监会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件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 |
| 股票简称 | *ST金城 | 股票代码 | 00082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朱祖国、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6,677.9709万股 变动比例: 23.20%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朱祖国
一致行动人:
高万峰
曹雅群
张寿清
日期:2012年11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朱 祖 国
2012年11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高万峰
2012年11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曹雅群
2012年11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张寿清
2012年11月9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陶永泽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 斌
鲁泽宇
项目协办人:
白 莹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