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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2012-027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1月9日上午9:00在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中心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白英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四名,代表股份1,410,160,3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6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2012年10月25日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所列议题,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股份1,410,160,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股份1,410,160,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