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2-033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185 号)文件精神,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截止公告日,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未有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二、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在公告日内或持续到公告日内的承诺事项:
1、公司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乐伍、陈再喜、陈银卿、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美公司”)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6月12日-2015年6月12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公司其他9名股份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6月12日-2013年6月12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11名自然人陈乐伍、陈银卿、吴智麟、于同双、陈潮雄、袁胜华、刘彦龙、王泽欣、陈少强、林伯连、赖其聪承诺: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期限:承诺人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离职后六个
月内。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沪美公司作出的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承诺函:
(1)在持有猛狮股份股份期间,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猛狮股份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今后如果不再持有猛狮股份股份的,自该股权关系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仍必须信守前款的承诺。
(2)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猛狮股份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则将及时告知猛狮股份,并尽可能地协助其取得该商业机会。
(3)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可能影响猛狮股份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4)若今后投资设立企业,还将督促该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承诺期限:承诺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人期间。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承诺函:
(1)在直接或间接持有猛狮股份股份期间,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猛狮股份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今后如果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猛狮股份股份的,自该股权关系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仍必须信守前款的承诺。
(2)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猛狮股份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则将及时告知猛狮股份,并尽可能地协助猛狮股份取得该商业机会。
(3)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可能影响猛狮股份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4)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承诺期限:承诺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其他股东作出的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承诺函:
在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期间,自身及其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承诺期限:承诺人作为公司股东期间。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3、2009年至2011年间社保基金缴纳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沪美公司承诺:
若发行人及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应由发行人及子公司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或者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沪美公司将全额承担该费用,保证发行人及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期限:承诺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4、实物出资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陈再喜、陈银卿承诺:
对于公司设立时出资的实物资产,自2000 年至今,未有任何第三方提出对出资的实物资产享有权益、权利的要求或主张,若今后上述实物资产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其自愿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承诺期限:承诺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