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2-053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年11月12日(星期一)上午9: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11月11日—2012年11月12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2012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012年11月11日下午15:00至2012年11月1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周世平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35人,代表股份股221,421,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3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有表决权股份218,799,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08 %。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22,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31%。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表决结果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数为221,421,468股。
同意票220,633,4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99.64%;反对票162,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073%;弃权票62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28%。
表决结果: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意增加股东大会职权,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增加现金分红的相关事宜及修订董、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等方面内容。
(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数为221,421,468股。
同意票220,633,4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99.64%;反对票162,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073%;弃权票62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28%。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上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意增加独立董事特别职权,董事会主要职责,修订法定代表人职权等方面内容。
(三)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数为221,421,468股。
同意票220,633,4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99.64%;反对票162,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073%;弃权票62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28%。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上的《独立董事制度》),同意增加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增加并修订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等方面内容。
(四)审议《关于投资建设吉林长岭腰井子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数为221,421,468股。
同意票216,633,4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97.84%;反对票4,788,06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2.16%;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吉林长岭腰井子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的议案》。同意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吉林中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动态总投资37,555.2万元。同时,鉴于吉林地区风电上网电量稳定的不确定性,建议公司董事会责成经营班子控制投资节奏,待市场需求情况稳定后再决定开工时机。
(五)审议《关于投资建设吉林长岭三十号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数为221,421,468股。
同意票216,633,4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97.84%;反对票4,788,06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2.16%;弃权票0股。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吉林长岭三十号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的议案》。同意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吉林中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动态总投资37,302.97万元。同时,鉴于吉林地区风电上网电量稳定的不确定性,建议公司董事会责成经营班子控制投资节奏,待市场需求情况稳定后再决定开工时机。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贾向明、彭亚峰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