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2-026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2年11月9日,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山西太钢鑫磊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磊资源”)于鑫磊资源办公楼签订了《太钢盂县石灰项目基建剥岩及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太钢盂县石灰项目采矿外委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名称 | 合同金额 | 合同期限 |
《太钢盂县石灰项目基建剥岩及道路工程施工合同》 | 5660.92万元 | 4个月 |
《太钢盂县石灰项目采矿外委工程施工合同》 | 5699.08万元 (第一年) | 10年 |
关于该项目公司已分别于2012年9月12日以及2012年9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刊登了《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合同中标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2-019)和《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20)。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名称:山西太钢鑫磊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法成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整
营业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石灰石及石灰加工销售;矿山工程技术咨询与服务**。
注册地:山西省阳泉盂县西烟脉坡村
山西太钢鑫磊资源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一会计年度鑫磊资源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交易金额为927.69万元,占公司上一年同类业务的比重为0.85%。
3、履约能力分析:山西盂县石灰项目是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鑫磊集团组建成立的山西太钢鑫磊资源有限公司联合投资新建的项目,是国有民营联合转型跨越发展的新举措,是太钢“十二五”规划的重点工程之一。项目建成后在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效率效益、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要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太钢盂县石灰项目基建剥岩和道路工程施工合同》
名称:太钢盂县石灰项目基建剥岩和道路工程
地点: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西烟镇脉坡采场
承包范围:基建剥岩及道路工程,矿山道路建设及维护以及必要的措施工程。
合同价款:按照基建剥岩及措施工程等分项价格确认综合单价。
合同总价及结算:5660.92万元。结算以发包人验收确认的量项和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为准。
合同工期:初步定为2012年10月01日至2013年1月31日,工期4个月。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日为准;竣工日期以发包人签署的竣工验收书之日为准。
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承担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责任。
履约保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中标基建期合同总价款10%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和人民币30万元的安全保证金。发包人收到银行保函后,支付预付款,即中标基建期合同总价款10%。
违约和争议: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顺延工期: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导致工程无法进行;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工程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争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采用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功,双方同意向生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此期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产。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发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连续生产: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生产;法院要求停止生产。
2、《太钢盂县石灰项目采矿外委工程施工合同》
名称:太钢盂县石灰项目采矿外委工程
地点: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西烟镇脉坡村采矿场
承包范围:完成300万吨/年原矿(暂定)生产能力(包括穿孔、爆破(含爆破设计、爆破施工)、铲装及矿岩运输、排土等),矿区道路的维护以及必要的措施工程。
合同价款:按照矿、岩、表土及暂不利用矿石分别确认综合单价。
合同总价及结算:合同价款以综合单价形式约定,其中本合同第一年采矿外委工程总价为5699.08万元,结算以发包人验收确认的量项和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为准,包括逐月预结算、年终总验收结算和调差两部分,逐年签订补充价格合同。
合同工期:10年。从基建期结束开始。
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承担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责任。
履约保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采矿外委合同第一年合同总价的10%(569.9万元)的银行保函为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收到银行保函后10日内支付承包人同等数额的预付款。当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采矿外委开工通知书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人民币30万元的安全保证金。
违约和争议: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顺延生产进度: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导致生产无法进行;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采剥生产计划完成矿岩生产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争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采用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功,双方同意向生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此期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产。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发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连续生产: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生产;法院要求停止生产。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现有资金、人员、技术、产能等方面完全具备履行上述合同的能力。
2、上述合同的第一年合同金额共为11,360万元,占公司2011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7.02%,该项目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3、该合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鑫磊资源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上述合同项目目前尚处于前期工作准备阶段,对公司2012年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2、太钢盂县石灰项目采矿外委工程的履约期较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不可预计的不可抗力等因素从而导致其他不确定性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太钢盂县石灰项目基建剥岩及道路工程施工合同》
2、《太钢盂县石灰项目采矿外委工程施工合同》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