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2012年11月2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 1442号)和2012年11月12日《关于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1037号)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2年11月22日通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上海业务部、广州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沈阳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7、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华安电子交易平台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12年11月1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及直销专线电话(021-38969960、010-57635999、020-38199200、029-87651811、028-85268583或024-22522733)垂询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15、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华安日日鑫货币。
基金代码:040038(A类);040039(B类)。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数量,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据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6、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投资目标
为满足投资人现金管理和日常理财需求,本基金在力求本金安全、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8、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0、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2年11月16日至2012年11月22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11、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公司代销网点、本公司业务总部或分公司和电子交易平台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2、最低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华安电子交易平台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3、已购买过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4、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传真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认购。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在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数量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50份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和直销地点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田峰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下转A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