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40 证券简称:新赛股份 公告编号: 2012-59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载的公告中,2012年10月8日公告的《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9次会议决议公告》、《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16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2012年10月17日公告的公司2012年第7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之《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经事后审核,公告中有关转让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表述有误,现更正如下:
一、公司在《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和股东大会资料中的《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对博乐油脂的股东情况的表述为:“博乐油脂股东情况:新赛股份持股78.72%,国资公司持股21.28%。”现更正为:“博乐油脂股东情况:新赛股份持股78.72%,农五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21.28%。”
二、公司在上述三项公告及股东大会资料中涉及博乐油脂股权的表述为:“转让后博乐油脂公司股权结构由新赛股份78.72%,师国资经营公司21.28%,变为新赛股份不再持有股权,师国资经营公司持有100%股权。”现更正为:“转让后博乐油脂公司股权结构由新赛股份持有78.72%,农五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21.28%,变为新赛股份不再持有股权,师国资经营公司持有78.72%股权,农五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21.28%股权。”
公司聘请了律师,对上述更正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对相关公告错误内容的更正符合客观事实,该错误陈述部分内容对公司向国资公司转让博乐油脂股权事实的陈述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对公司股东对相关议案的表决不构成障碍。本次更正适用于公司2012年第7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更正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公司2012年第7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此《法律意见书》刊载于2012年11月14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上。
本次更正对上述股权转让事项无任何影响。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