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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关于融通基金新增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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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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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2-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2-025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监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对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历年来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东环诚科技有限公司和日月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首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如下:

    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履行情况承诺履行期限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和日月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自环旭电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环旭电子股份,也不由环旭电子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按承诺履行中2012.2.20

    -2015.2.19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2、在环旭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如因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被派遣人员工资等损害被派遣人员情形导致环旭电子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同意补偿环旭电子的全部经济损失。

    3、如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者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因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而被处以任何罚款或遭受损失,承诺人愿在毋须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该等责任。

    按承诺履行中长期
    日月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现租赁使用日月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部分房产用于员工宿舍用途。承诺人现作出如下承诺:如因承诺人对租赁物业的产权瑕疵问题,致使环旭电子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业或遭受第三方索赔,承诺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环旭电子因此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所受到的任何罚款及由此产生的搬迁费用给予全额赔偿及/或补偿。按承诺履行中长期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一、本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目前不存在从事与环旭电子相同、相似业务而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亦未从事其他可能给环旭电子带来不利影响的业务。二、本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业务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环旭电子的业务活动。三、本公司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环旭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应立即通知环旭电子,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环旭电子。四、如果环旭电子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公司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同意环旭电子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本公司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则将不会从事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新业务。五、本公司在今后经营业务时,将避免经营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拟开展的新业务可能构成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有义务就该新业务通知环旭电子,若环旭电子对此提出异议,本公司应无条件放弃开展该新业务;如环旭电子认为该新业务有利于其发展,本公司除应无条件放弃该新业务的开展外,还应促成该新业务由环旭电子开展;如环旭电子认定本公司某项已开展业务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将在环旭电子提出异议后及时向第三方转让或自行终止该业务;如环旭电子提出受让请求,则我公司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环旭电子。按承诺履行中长期

    二:上市公司关联方与首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如下:

    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履行情况承诺履行期限
    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一、本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目前不存在从事与环旭电子相同、相似业务而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亦未从事其他可能给环旭电子带来不利影响的业务。二、本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三、本公司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环旭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应立即通知环旭电子,并应协助将该商业机会让予环旭电子,惟本公司如为该等行为而将违反保密义务者不在此限。四、如果环旭电子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公司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同意环旭电子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五、本公司在今后经营业务时,将避免经营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认为拟开展的新业务可能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有义务就该新业务通知环旭电子,若环旭电子对此提出异议,本公司应无条件放弃开展该新业务;如该新业务有利于环旭电子发展,本公司应无条件放弃该新业务的开展;如本公司某项已开展业务确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将在环旭电子提出异议后及时向第三方转让或自行终止该业务;如环旭电子提出受让请求,则本公司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环旭电子。按承诺履行中长期
    环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本公司目前并未经营与环旭电子相同、相似业务而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亦未从事其他可能给环旭电子带来不利影响的业务。二、本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业务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环旭电子的业务活动。三、本公司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环旭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应立即通知环旭电子,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环旭电子。四、如果环旭电子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公司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同意环旭电子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本公司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则将不会从事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新业务。五、本公司在今后经营业务时,将避免经营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拟开展的新业务可能构成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有义务就该新业务通知环旭电子,若环旭电子对此提出异议,本公司应无条件放弃开展该新业务;如环旭电子认为该新业务有利于其发展,本公司除应无条件放弃该新业务的开展外,还应促成该新业务由环旭电子开展;如环旭电子认定本公司某项已开展业务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将在环旭电子提出异议后及时以适用法律许可之方式处分或终止该业务;如环旭电子提出受让请求,则环隆电气应参酌有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环旭电子。六、本公司承诺将所拥有的、与环旭电子生产经营相关的全部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转让由环旭电子单独享有,并签署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为保障环旭电子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所有专利和专利申请变更为环旭电子单独享有完成之日的期间内,在行使与环旭电子共有的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单项或多项相关权利时需受以下限制:(1)环隆电气在实施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时仅限于从事其现有的、与环旭电子不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范围。环隆电气仅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环隆电气所控制的除环旭电子及其控股企业外的其他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使用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时,且该其他企业使用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时仅限于从事其等现有的、与环旭电子不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范围;(2)环隆电气在行使除上述第(1)项以外的与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有关的其他权利时(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转让、放弃、许可等权利时)需经环旭电子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环旭电子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表决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及股东需履行回避程序;(3)环隆电气同意不干涉环旭电子及其控股企业对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于适用法令范围内的正常行使。按承诺履行中长期

    三:上市公司的承诺

    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履行情况承诺履行期限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超募资金使用有关的承诺:承诺偿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按承诺履行中2012.3.23

    -2013.3.22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