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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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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73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3、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其中,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例1:(后续日历月中存在对应日期):如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为2012年8月8日(周三),则该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为2012年10月8日(周一)。

      例2:(后续日历月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如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为2012年12月31日(周一),则该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顺延至2013年3月1日(周五)。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4、本基金自2012年11月19日至2012年11月26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中国银行等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5、基金管理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备金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6、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8、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办理注册基金账户业务的机构为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下属网点。

      10、每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1、登记机构将于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日次日对投资人的开户申请进行确认。投资人的开户申请成功与否及账户信息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2、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多次认购后,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13、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的具体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和确认为准。

      1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11月16日《上海证券报》上的《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上。投资者亦可通过网站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7、有关销售机构的代销城市网点、开户及认购细节的安排等详见各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8、本公司已开通了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www.csfunds.com.cn)。

      19、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2666或010-62350088)或当地销售机构业务咨询电话。

      20、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21、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但发起份额认购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者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成立满3年之日,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无法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延期,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附件。

      22、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A,基金代码:080018

      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B,基金代码:080019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六)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本基金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中国银行等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本公司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部分或本公司网站。

      2、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名录详见本公告附件,或相关机构以其他有效方式发布的相关公告。

      3、募集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或销售网点,也可以增减相应的募集销售交易平台,届时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有)为准。

      (七)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2年11月19日至2012年11月26日。在上述期间,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发行时间,但发售期不超过本基金的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可由该类销售机构自行决定其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募集时,若基金合同满足以下备案条件:

      1、基金管理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备金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募集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若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50.00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销售机构的网点及其规定的合法方式公开进行发售。

      (二)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下转A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