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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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熹
经办会计师:薛竞、陈熹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12日证监许可[2012]1359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4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份额规模上限为40亿份基金份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转份额)。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购买金额(M) | 认购费率 |
| M<100万 | 1.0% |
| 100万≤M<500万 | 0.6% |
| 500万≤M<1000万 | 0.2% |
| M≥1000万 | 每笔1000元 |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南方安心保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 = (99,009.90+50)/1.00 = 99,059.90份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为每周一,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不予开放。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在本基金的保本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保证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本基金保本到期后的申购业务(包括转换转入)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在本基金的保本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保证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如转入下一保本期,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
| M<100万 | 1.2% |
| 100万≤M<500万 | 0.8% |
| 500万≤M<1000万 | 0.4% |
| M≥1000万 | 每笔1000元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南方核心竞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 本基金赎回费率不高于2.0%,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1年为365天,1.5年为547天)。具体如下表所示: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
| N<1.5年 | 2.0% |
| 1.5年≤N<3年 | 1.0% |
| N≥3年 | 0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南方核心竞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对应费率为1.2%,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180= 83,740.87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2.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3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308=130,800元
赎回费用=130,800×2.0%=2,616元
净赎回金额=130,800-2,616=128,184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下转1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