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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细则提示性公告
    2012-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ST 朝华 公告编号:2012-047号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细则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7项议案(即发行价格为2.66元/股的方案,简称为“二六六方案”)提交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12年11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2年11月8日公司收到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集团” 持有本公司25.88%的股份)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增加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要求增加《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修订版)》等三项提案,根据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其提案(即发行价格修改为2.95元/股的方案,简称“二九五方案”)作为议案:

      8、《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修订版)》(买入价8.00);

      9、《关于公司与建新集团、赛德万方、智尚劢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修订版)》(买入价9.00);

      10.、《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报告书(草案)》(修订版)(买入价10.00);

      与“二六六方案”一并提交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12年11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由于“二九五方案”与“二六六方案”中部分对应议案系“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即:

      一、8、《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修订版)》(买入价8.00)与

      2、(5)《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买入价2.05);

      二、9、《关于公司与建新集团、赛德万方、智尚劢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修订版)》(买入价9.00)与

      4、《关于公司与建新集团、赛德万方、智尚劢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买入价4.00);

      三、10、《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报告书(草案)》(修订版)(买入价10.00)与

      5、《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报告书(草案)》(买入价5.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2.9“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议案同时投同意票(即股东不得同时同意“二六六”和“二九五”议案),否则将视为无效票,因为本次网络投票总议案(买入价100.00)中包括了议案2(5)(买入价2.05)、4(买入价4.00)、5(买入价5.00)、8(买入价8.00)、9(买入价9.00)、10(买入价10.00)等议案,受现行网络投票规则及投票方式之限制,极可能会有同意“二六六方案”或同意“二九五方案”的股东,因只对总议案(买入价100.00)投同意票【包括先对总议案(买入价100.00)投同意票,再对其它议案进行投票的股东】而导致成为无效票的情形,为保障股东权利的正常行使和避免参会股东对投票规则和方式上理解性的偏差,公司现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细则作如下提示性公告:

      1、行使“同意”权利的操作方法:

      (1)同意“二九五方案”

      首先对议案2、(5)(买入价2.05)、4(买入价4.00)和5(买入价5.00)投“反对”或“弃权”票,然后再对总议案(买入价100.00)投“同意”票;

      (2)同意“二六六方案”

      首先对议案8(买入价8.00)、9(买入价9.00)、10(买入价10.00)投“反对”或“弃权”票,然后再对总议案(买入价100.00)投“同意”票;

      特别强调:若直接对总议案(买入价100.00)投“同意”票【包括先对总议案(买入价100.00)投同意票,再对其它议案进行投票的】,该表决票将被视为无效表决票。

      2、行使“反对”或“弃权”权利的操作方法:

      直接对总议案(买入价100.00)投“反对”或“弃权”票。

      公司董事会特别提醒参会股东,务必按照正确的投票方法行使您的投票权利。

      特此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