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要闻
  • 4:要闻
  • 5:海外
  • 6:金融货币
  • 7:证券·期货
  • 8:证券·期货
  • 9:财富管理
  • 10:财富管理
  • 11:观点·专栏
  • 12:上证面对面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公司·融资
  • A7:研究·数据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上接A18版)
  •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的公告
  •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任职的公告
  •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及恢复上市进展情况的公告
  •  
    2012年11月20日   按日期查找
    A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19版:信息披露
    (上接A18版)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的公告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任职的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及恢复上市进展情况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2012-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编号:临2012-041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收到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2)莆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福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受让方)诉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被告,出售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详见本公司2012年7月7日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公告”),本公司积极应对。基于房产买卖的产权变更必须由受让方申请,并由受让方与出让方共同办理,受让方也应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缴清税费等,单方无法完成,原《产权交易合同》不仅与事实情况不符,且与其他条款相矛盾,故,本公司反诉原告,请求撤销原合同中明显与事实不符的约定和变更与相关规定条款相矛盾的约定,并请求依法判决反诉被告(受让方)承担逾期发函通知支付购房款的违约责任,向反诉原告(本公司)支付违约金156.59万元。莆田市中院于8月6日受理了本公司的反诉状,并于9月19日与原诉案件一并开庭审理。

      二、判决情况

      经审理,法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福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58,178.45元。

      (二)被告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福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9,932,28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本公司对反诉被告福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84742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9596元,均由被告本公司负担。

      三、本公司意见

      公司认为,上述判决有失公平,本公司不服,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上诉。

      本公司将视案件上诉进展情况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诉判决是否生效将取决于省高院的裁决结果,故对本公司最终是否发生上诉判决结果的相应损失尚存在不确定性。从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出发,或对本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莆民初字第68号。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