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ST国商、*ST国商B 公告编号:2012-67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马来西亚和昌父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昌公司”)诉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我司”、“深国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我司于2012年4月份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一审判决后,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9月,本公司就马来西亚和昌父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涉及的证据文件《还款协议书》的签署纠纷,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了负责签署该《还款协议书》的签署人本公司原董事长李某某(该案件受理情况详见2012年9月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2年11月19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马来西亚和昌父子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88号】,本案自我司签收判决书之日起生效(该案件受理情况、一审判决情况详见2011年8月5日、2012年4月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相关公告)。
此外,我司也收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就我司诉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846号。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案件判决情况
(一)、我司与马来西亚和昌父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1、 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来西亚和昌父子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概况:
根据一审案件中原告起诉状陈述,和昌公司和深国商于2001年5月31日签订《关于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和昌公司将其持有的融发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深国商,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60万元。合同生效后,深国商未支付该股权转让款。
3、一审诉讼请求概况: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利息和逾期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7,077,645.55元;
(2)判令被告承担因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费用。
4、一审判决结果: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我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起支付和昌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60万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利息以206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1年6月1日计至2009年12月31日;逾期违约金以应付款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我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188.23元,由被告负担。
5、二审判决结果:
我司于2012年4月份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一审判决后,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二审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188.2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我司诉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郑康豪
被告:李某某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花园XX楼X座XXX
2、案件起因概况
有关和昌公司诉我司股权转让纠纷,我公司已经在前述临时公告、2011年年度报告及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相应做了披露。
和昌公司在前述提及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提交了证据《还款协议书》。该《还款协议书》显示被告即本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作为签署人与和昌公司签署了《还款协议书》,补充约定了股权转让的支付股权款和违约事宜。
原告起诉状中认为,上述《还款协议书》的签署存在不符合法律和常理的事项,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告的代表行为无效;本事件的相关事实也足以证明《还款协议书》是和昌公司在明知被告没有权限的情况下,与被告恶意串通签署的,《还款协议书》是无效合同(具体起因概况详见2012年9月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3、诉讼请求概况
(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代表原告与马来西亚和昌父子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违反了《公司法》和原告《章程》规定,被告的代表行为无效;
(2)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与马来西亚和昌父子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还款协议书》是无效合同;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裁定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公司进行签订合同等经济行为,是公司对其内部的管理行为,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因为原告关于确认被告作为原告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为原告和马来西亚和昌父子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某并非合同相对方,在该《还款协议书》中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因此原告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案由起诉被告李某某,请求法院确认《还款协议书》无效,不仅案由错误而且被告不适格,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400元退回原告。
该案件我司不服裁定,将继续提起上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判决结果(暂按我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期限计算),我司应支付和昌公司股权转让款本金20,600,000.00元,利息为11,382,787.50元(利息以206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1年6月1日计至2009年12月31日),违约金为10,199,310.93元(逾期违约金以应付款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合计应付款项为42,182,098.43元。
其中,本案涉及的股权转让款欠款本金20,600,000.00元、利息11,382,787.50元、及2012年以前的违约金7,004,230.46元在公司以前年度报告其他应付款项下均有记载。
该判决结果对2012年度的利润影响为:
公司根据判决结果计算2012年可能产生的违约金金额并将计提2012年度营业外支出3,195,080.47元,同时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将增加2012年度管理费用454,376.46元,由此导致2012年度利润减少共计3,649,456.93元。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80号;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88号;
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846号。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