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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强制险寿终正寝
    险商有望扩疆铁路市场
    2012-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蕾

      ⊙记者 黄蕾 ○编辑 孙忠

      

      去年“7·23”动车追尾事故后,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五位学者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时隔一年多后,民意终于获得积极回应。

      中国政府网近日公布的国务院第628号令中明确:从2013年1月1日起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沿用了61年的强制保险规定的终结,被外界视为是铁路系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也为国内商业保险公司打开一片新的市场。

      交通强制意外险均被废止

      去年“7·23”动车追尾事故,把一个并不为广大旅客所知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带入公众视线。不久后,5位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学者起草并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关于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废止《条例》,以此推进铁路保险制度改革。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认为,铁路旅客强制意外险之所以会被废除,主要是因为1951年实施并沿用至今的《条例》,与我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

      首先,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自愿原则。从国际惯例来看,强制保险主要表现为基于公共利益政策考量的责任保险,如交强险等。而意外伤害险则属于人身险,理应自愿投保;其次,《保险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属于强制保险的任何规定,而《条例》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规,属于部门规章,其强制投保的规定与《保险法》的规定存在冲突。

      此外,定价机制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条例》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的保费按基本票价的2%收取,旅客因意外事故伤亡的保险金额一律为2万元,根本无法为旅客提供充足的风险保障。而在旅客因票价不同而需支付不同保费情形下,却要适用相同的保险金额,显然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随着铁路强制意外险的被废止,包括飞机、轮船等所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均已改为非强制保险,乘客均可自愿投保。

      保险公司有望分羹铁路商机

      业内多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虽然根据《条例》,相关保费是由铁路部门核算代收后汇缴至保险公司(中国人保)的。然而,实际上,由于早年中国保险业的变革(中国人保“分家”)等原因,铁路部门一直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实行的是行业自保,属历史遗留问题。

      同时,据业内人士透露,铁路货运保险、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其他相关保险,也多采取铁路系统内部“自保”的模式,商业保险公司一般很难介入。“我们之前有和铁路公司谈过合作问题,但最后都以失败收场。”沪上一家财险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

      值得注意的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即“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条款,也将被删去。这也意味着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风险将被放大。

      这些无疑将为国内商业保险公司打开一个新的市场。上述财险人士告诉记者,“铁路系统的相关保费收入非常可观,但之前都是自保,一旦商业保险公司能够拿到参与承保,将是一块新的保费增长点。”

      受访的多位保险业专家认为,相比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反而应该成为强制性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