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要闻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公司·地产
  • A7:研究·市场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专 版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 关于《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2012年11月21日   按日期查找
    A11版:专 版 上一版  下一版
     
     
     
       | A11版:专 版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关于《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12-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起草背景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基金销售市场已形成以商业银行销售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销售为辅的多渠道销售模式。但各渠道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发展缓慢。2011年我们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调整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资格条件,降低“非专业”条件,提高“专业”条件,鼓励多元化基金销售机构的发展。

      为进一步拓宽基金销售渠道,鼓励更多类型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我们拟引入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

      二、起草过程

      为规范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行为,根据《销售管理办法》,我们起草了《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起草过程中,我们征求了保监会、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等各方的意见,形成此稿。

      三、主要内容安排

      保险机构种类众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鉴于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主力商业银行已经属于基金销售机构,我们此次引入的保险机构为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

      (一)参照现有基金销售机构标准设定准入资格条件

      保险机构作为一类基金销售机构,其准入资格条件应当参照现有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资格条件进行设定。考虑到基金销售业务与保险机构现有业务差别较大,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此,我们对保险公司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持续从事保险业务5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要求,对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要求。

      (二)销售业务规范与现行销售业务规范保持一致

      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应当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遵循相同的行为规范。鉴于基金销售业务与保险机构现有业务差别较大,《暂行规定》有必要对基金销售业务的个性化业务规范要求进行特别强调,以引导和规范保险机构及其基金销售人员的行为;同时,结合保险机构的特殊情况,《暂行规定》对保险机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备案做出了特别规定。因此,《暂行规定》除规定保险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应当按照《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外,对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平台、销售适用性、资金管理、销售费用、盘后交易控制以及宣传推介材料等方面进行了重点强调。

      (三)基金销售人员管理上考虑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的特殊性

      目前,保险机构的销售人员主要有两类,即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和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营销员。其中,保险营销员是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的主力,2011年底达到335.74万人。我们认为,保险营销员队伍庞大,个体人员素质差异较大,且其与保险机构仅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有必要强化保险机构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因此,《暂行规定》除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外,还要求保险机构对其基金销售人员授权范围内的销售行为和构成表见代理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此外,《暂行规定》对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人员的兼职、从业资质管理、培训和销售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四)监督管理上注重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协作

      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机构的行业监管部门,保险机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需要接受中国保监会监管。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就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监管协作,有利于保证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有序推进。为此,《暂行规定》规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单独对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同时,《暂行规定》要求两会及派出机构加强监管沟通,定期沟通和交流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监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