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12-053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746号文核准,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雪人股份”)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9.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2,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5,864,749.2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6,135,250.7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天衡验字(2011)第103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2012年6月1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高效节能制冷压缩机组产业园项目的议案》(详见2012年6月14日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高效节能制冷压缩机组产业园项目的公告》),并经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目总投资55,000万元,其中利用超募资金22,650万元。为了确保该项目能够顺利、高效地进行,公司在福建省长乐市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福建雪人压缩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压缩机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筹备和建成之后的生产经营。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雪人压缩机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长乐支行”或“专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012年11月9日,雪人压缩机公司和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与中信银行长乐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雪人压缩机公司在中信银行长乐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45310182600024414,截止2012年10月21日,专户余额为19,507,152.35元。该专户仅用于“高效节能制冷压缩机组产业园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雪人压缩机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都证券作为雪人压缩机公司母公司雪人股份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雪人压缩机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都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雪人压缩机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都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都证券每季度对雪人压缩机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雪人压缩机公司授权国都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昕、花宇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其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雪人压缩机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都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向雪人压缩机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都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雪人压缩机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都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都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都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雪人压缩机公司和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都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其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调查专户情形的,雪人压缩机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都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