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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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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暨召开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012-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2-05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暨召开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2年11月19日上午11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已满,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提名贺怀钦、梁学民、崔红松、张建成、姚国良、张文剑、文献军、彭雪峰、白凡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文献军、彭雪峰、白凡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提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见附件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3)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投票选举。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20,000万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银行申请的5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2,000万元人民币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5,000万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一)召开时间: 2012年12月6日上午9时

    (二)会议地点:河南省巩义市宾馆会议室

    (三)会议议题: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20,000万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银行申请的5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2,000万元人民币担保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5,000万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出席会议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

    2、截止2012年11月3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均可参加。

    (五)会议出席办法:

    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出席手续;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办理出席手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

    (六)注意事项:

    1、现场会期半天。

    2、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3、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编:451200

    联系人:杨萍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

    董事候选人简历

    贺怀钦,男,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1984年至1993年在巩义市统计局工作;1993年至1998年历任本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纪检书记;1998年11月至2000年8月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9月至2003年9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00年9月至2007年8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7年8月至2009年10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09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梁学民,男,1962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教授级高工。1983年至2002年历任贵阳铝镁设计院助理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总设计师、硕士生导师;贵州省第九届人大代表、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贵州省省管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3年至2006年10月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2006年10月至2009年10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09年10月至2011年2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总工程师;2011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11年2月至今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崔红松,男,1969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2000年至2006年10月任公司总会计师;2006年11月至2009年10月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2009年11月至2012年2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2012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04年11月至今任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11月至今任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6年9月至今任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张建成,男,1962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电气工程师。1981年至1993年历任巩义市第十五高中校团委书记、教导主任;1993年至1997年历任本公司预算科副科长、科长;1997年至2006年10月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0月至2007年8月任公司董事;2007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4年6月至今任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10月至今任上海中孚铝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1月至今任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姚国良,男,1973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工程师。1996年至2006年11月任公司证券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2006年1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07年11月至今任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张文剑,男, 1962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西安交大专业学位学业导师,政工师。2001年11月至2007年9月历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扩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扩建指挥部成员、扩建指挥部副指挥长;2007年9月至2011年12月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扩建指挥部副指挥长。2011年12月至今,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文献军,男,1962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教授级高工。1984年8月至1987年8月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工作;1987年9月至1990年6月就读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研究生部金属材料专业,获硕士学位;1990年7月至1992年8月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科技局任工程师;1992年9至1996年1月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任副处长;1996年2月至1998年5月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投资经营部任副处长;1998年6月2000年12月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行业管理司任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2001年1月至2001年3月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任处长;2001年4月至2006年3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行业协调部任副主任;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铝部工作任主任、铝业分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2008年4月至今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党委常委、副会长;2008年8月至今任中国忠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5月至今任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9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彭雪峰,男,1962年出生,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专业法学博士,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第六届、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曾任第一届、第二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目前还担任国务院侨办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等职务。现任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凡,男,1969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北京市先进会计工作者。1992年8月至2000年2月在北京印染厂任财务会计、财务经理、副厂长、副厂长兼总会计师;2000年2月至2005年4月历任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计划财务部部长、财务负责人兼计划财务部部长;2005年4月至2010年6月任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2010年6月至今担任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首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还担任北京市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审计局特聘专家、北京市企业内部控制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客座导师等。

    附件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文献军、彭雪峰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1月19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白凡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1月19日

    附件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文献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文献军

    2012年11月19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彭雪峰,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彭雪峰

    2012年11月19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白凡,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白凡

    2012年11月19日

    附件4: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 单位(个人)出席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编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该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表决票数为持股数×9
    1.1选举贺怀钦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2选举梁学民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3选举崔红松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4选举张建成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5选举姚国良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6选举张文剑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7选举文献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8选举彭雪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9选举白凡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该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表决票数为持股数×2
    2.1选举白学成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2.2选举陈海涛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3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20,000万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银行申请的5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申请的融资贷款额度提供2,000万元人民币担保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5,000万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提供担保的议案   
    (2)股东可按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集中投向任一董(监)事候选人,其投票数之和必须等于或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其该项表决无效。

    (3)不填写表决票者为弃权。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项下的方格内选择一项用"√"明确授意受托人投票。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2年____月____日

    注: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印章。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2—05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

    金融机构2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煤业”)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2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2012年10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金丰煤业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6.85亿元人民币。

    ●未提供反担保

    ●截至2012年10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4.71亿元人民币;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2年11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20,000万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大冶镇冶南村

    法人代表:赵红远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矿山机械、设备、耐材制品的销售。

    金丰煤业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截至2012年9月30日,金丰煤业资产总额为240,571.55万元,负债总额为172,457.18万元,净资产为68,114.37万元;2012年1-9月利润总额为-7,553.50万元,净利润为-7,661.37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金丰煤业在金融机构申请的20,000万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其中:中国建设银行郑州绿城支行为一年期1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一年期10,000万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担保期限为一年,未提供反担保。该笔贷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为新增担保额度,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公司为金丰煤业在上述金融机构2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2012年10月31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85.53亿元人民币,实际担保总额为54.71亿元人民币,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9.91%。若本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88.03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58%。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2年9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2—05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

    各银行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

    ●本次为林丰铝电在各银行担保额度为最高额5亿元人民币;截至2012年10月31日,本公司为林丰铝电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15.69亿元人民币。

    ●本次未提供反担保

    ●截至2012年10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4.71亿元人民币;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2年11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银行申请的5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林州市横水凤宝工业区

    法人代表:马路平

    注册资本:33,168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铝锭、氧化铝粉、铝制品生产销售(以上各项涉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林丰铝电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12年9月30日,林丰铝电资产总额为362,154.26万元,负债总额为282,200.6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79,541.43万元;2012年1-9月利润总额为-7,926.86万元,净利润为-6,009.24万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林丰铝电在各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为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其中:洛阳银行郑州分行为一年期最高额1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招商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为一年期最高额1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中国光大银行郑州丰产路支行为一年期最高额2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未提供反担保。贷款主要用于国内贸易所需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采购原材料开具信用证等业务。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为到期续的担保额度,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为支持其发展,同意公司为林丰铝电在上述银行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2012年10月31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85.53亿元人民币,实际担保总额为54.71亿元人民币,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9.91%。若本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88.03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58%。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2年9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2—057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人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

    ●被担保人名称: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林州”)

    ●本次林丰铝电为大唐林州提供担保额度为2,000万元人民币;截至2012年10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大唐林州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未提供反担保

    ●截至2012年10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4.71亿元人民币;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2年11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2,000万元人民币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林州市横水凤宝工业区

    法人代表:马路平

    注册资本:33,168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铝锭、氧化铝粉、铝制品生产销售(以上各项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林丰铝电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12年9月30日,林丰铝电资产总额为362,154.26万元,负债总额为282,200.6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79,541.43万元;2012年1-9月利润总额为-7,926.86万元,净利润为-6,009.24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林州市经济开发区(陵阳镇)

    法人代表:苏民

    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热能生产;电能、热能销售;粉煤灰综合利用;电力设备租赁。(以上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许可的待审批许可后方可经营)。

    林丰铝电持有大唐林州20%的股权。截至2012年9月30日,大唐林州资产总额为273,149.56万元,负债总额为237,546.88万元,净资产为35,602.68万元;2012年1-9月利润总额为-9,031.55万元,净利润为-9,031.55万元。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林丰铝电为大唐林州的股东之一,根据《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此次大唐林州在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申请的一年期1亿元人民币融资贷款需林丰铝电提供担保额度为2,000万元人民币,未提供反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信誉较好,本次担保为到期续的担保额度,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林丰铝电为大唐林州在建设银行安阳分行申请的1亿元综合授信提供2,0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

    六、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2012年10月31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85.53亿元人民币,实际担保总额为54.71亿元人民币,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9.91%。若本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88.03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58%。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2年9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2—05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申请的5,000万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湖铝业”)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5,000万元人民币;截至2012年10月31日,本公司为银湖铝业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1.95亿元人民币。

    ●本次未提供反担保

    ●截至2012年10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4.71亿元人民币;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2年11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5,000万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86号

    法人代表:张景现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整

    经营范围:铝板、铝箔、铝带的生产、销售。矿业成套机电设备及配件、铝材料的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凭有效备案手续经营)。

    银湖铝业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截至2012年9月30日,银湖铝业资产总额为75,624.30万元,负债总额为63,414.39万元,净资产为12,209.91万元;2012年1-9月利润总额为-1,037.98万元,净利润为-1,045.71万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银湖铝业在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一年期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未提供反担保。借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为新增担保额度,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为支持其发展,同意公司为银湖铝业在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5,000万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2012年10月31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85.53亿元人民币,实际担保总额为54.71亿元人民币,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9.91%。若本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88.03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58%。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2年9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2-05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公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包括三名独立董事)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3、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20,000万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煤业”)是2003年6月在登封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11,8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为登封市大冶镇冶南村,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矿山机械、设备、耐材制品的销售。金丰煤业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截至2012年9月30日,金丰煤业资产总额为240,571.55万元,负债总额为172,457.18万元,净资产为68,114.37万元;2012年1-9月利润总额为-7,553.50万元,净利润为-7,661.37万元。

    经核实金丰煤业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该公司目前资信状况良好,同意公司为金丰煤业在金融机构申请的20,000万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银行申请的5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是2003年12月在林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33,168万元人民币,公司持有林丰铝电100%的股权,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至2012年9月30日,林丰铝电资产总额为362,154.26万元,负债总额为282,200.6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79,541.43万元;2012年1-9月利润总额为-7,926.86万元,净利润为-6,009.24万元。

    经核实林丰铝电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该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为到期续的担保额度,同意公司为林丰铝电在各银行综合申请的5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2,000万元人民币担保的议案

    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林州”)是2007年12月在林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为林州市经济开发区陵阳镇,经营范围为火力发电、热能生产;电能、热能销售;粉煤灰综合利用;电力设备租赁。

    截至2012年9月30日,大唐林州资产总额为273,149.56万元,负债总额为237,546.88万元,净资产为35,602.68万元;2012年1-9月利润总额为-9,031.55万元,净利润为-9,031.55万元。

    经核实大唐林州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该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为到期续的担保额度,同意林丰铝电为大唐林州在中国建设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2,0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5,000万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提供担保的议案

    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湖铝业”)是2001年6月在河南省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公司拥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至2012年9月30日,银湖铝业资产总额为75,624.30万元,负债总额为63,414.39万元,净资产为12,209.91万元;2012年1-9月利润总额为-1,037.98万元,净利润为-1,045.71万元。

    经核实银湖铝业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该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同意公司为银湖铝业在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5,000万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红霞、赵钢、文献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2-06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1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马治国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已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监事会提名白学成、陈海涛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另外, 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钱宇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简历附后)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投票选举。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20,000万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银行申请的5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2,000万元人民币担保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5,000万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提供担保的议案》。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简历

    白学成,男,1962年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81年8月至1989年10月先后在巩义市总工会、市委办公室工作;1989年11月至1993年3月任巩义市保密局局长;1993年4月至1995年12月任巩义市南河渡乡党委副书记;1996年1月至2000年5月任巩义市委机要局副局长;2000年6月至2005年4月任巩义市审计局党组副书记;2005年5月至2007年9月任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2007年11月至2012年5月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12年5月至今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工会主席。

    陈海涛,男,1972年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2年6月在巩义市电厂参加工作,1993年9月至1996年7月在郑州工学院电力工程专业脱产学习;1996年7月至 2001年12月在公司供水车间、设计室工作;2002年1月至2004年3月任公司法律事务部副经理;2004年3月至今任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2007年11月至今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2012年5月至今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

    钱宇,男,1980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工程师。2002年9月至2011年12月历任公司运行机长、子公司生产部副部长兼热力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2011年12月至今任公司生产管理部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