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证新型合作异军突起
在今年A股市场低迷的走势下,券商资管受托资产总额依然从年初的2819亿元猛增至三季度9296亿元。其中,银证合作模式下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主要驱动因素。
未来银证合作的主流,或是主动管理型的产品。在这种模式中,券商可以成为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人,而银行则成为产品的发行方和托管人。
⊙记者 金苹苹 ○编辑 于勇
2012年的银行理财市场,尽管体量依然庞大,却因为失去了曾经的超短期高收益理财产品而人气渐失。颓势渐现之际,银行正通过与券商的合作,尝试对银行理财进行创新。
银证合作渐兴起
伴随着银信合作受限,信贷类、票据类理财产品相继淡出投资人的视野。就在银信产品黯然退出市场之际,券商却开始发力银行理财市场,试图通过自身的创新优势分得一杯羹。
“近期市场上,有一种约定收益的‘类理财产品’开始兴起。”某大型商业银行理财师告诉记者。该人士告诉记者,就在不久前工商银行联合了几家券商,合作推出封闭期长达1年至3年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据了解,这几款集合理财产品,成立后即封闭运作,核心资产只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同时,券商还设计了一个业绩比较基准,并与投资人约定,若达不到一定的业绩标准,管理人不收任何费用;超过业绩标准部分,管理人计提80%的业绩报酬。
“这只不过是银证合作的其中一种产品模式而已,除了发行券商设计管理的集合理财产品外,也有银行开始尝试和券商合作,即将发行类似融资类信托的‘类信托产品’。”某商业银行零售银行部人士告诉记者。他进一步解释称,由于此前监管层相继叫停了传统的信贷类银信合作业务和银信合作票据类业务,此前市场留下的空白亟待填补。“之所以选择券商,不仅因为券商资管的投资范围没有相关限制,更因为对比针对高端客户发行的信托计划,在券商这里可以大大降低门槛,更符合银行理财为大众提供理财产品的特质。”
至于这种“类信托产品”的特色,该人士透露其和信托产品颇有相似之处。“产品也设计了先优后劣的产品结构分层,对风险与收益进行划分,优先级客户和次级客户最终根据所承担风险不同获取不同的收益。”
资管新规促创新
事实上,银证合作的兴起除了银信合作的淡出外,券商资管的新规“松绑”功不可没。据悉,今年5月初的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研讨会拉开了证券业全面创新变革的序幕,证券公司在投资范围、产品和服务、资本监管以及经营杠杆等众多业务领域被赋予更大的创新主导权。
10月19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更是被业界视为对券商资管行业的一次“松绑”。以资管投资范围为例,新政规定,在投资范围上,不同品种区别对待,大集合投资范围增加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小集合允许投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定向资产管理,则允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
“这相当于给了券商定向资管投资的全牌照,交易所的投资品种、银行间市场的投资品种、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都能成为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对象。”普益财富研究员吴泞江对此分析指出。
也有银行业内人士指出,券商的创新导向不仅对证券行业影响巨大,而且对银行业的影响也是全方位的。同时,资管新规的出台,将给银行和券商带来更多的机遇,并进一步促进银证双方在产品和服务模式上的创新。
主动管理型产品或成未来主流
不过,创新业务支撑下的银证合作,虽然前途可期,其中的道路选择却仍可能曲折。
中银国际日前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今年A股市场低迷的走势下,券商资管受托资产总额依然从年初的2819亿元猛增至三季度9296亿元。其中,银证合作模式下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主要驱动因素。该报告分析指出,银证合作快速发展的原因,在于契合了银行和券商双方的利益。对于银行来说,通过银证合作,一方面有效规避了对理财资金运用的监管限制;一方面为信贷由表内转移至表外提供了可能。对券商来说,低迷的市场使得今年经纪和承销业务收入大幅下滑,迫切需要开拓新的收入来源。证监会鼓励券商创新,放松了各项业务的审批限制,使得银证合作业务得以开展。
然而,这种形式的合作却蕴含着不小的监管风险。据媒体报道,为防止银行“曲线放贷”,今年6月份深圳的监管部门已经对辖区内的券商发出口头通知,宣布暂停通过集合理财计划等与银行合作发行票据类、银行信贷类资产的创新业务。
“在目前银行与券商的合作中,相关的票据业务合作范围已经缩小至中期票据和短融等品种,之前券商买断银行承兑汇票开展相关票据业务的做法已基本停止。”招商银行南京分行零售银行部产品经理胡燚告诉记者。同时他也指出,未来银证合作的主流,或是主动管理型的产品。在这种模式中,券商可以成为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人,而银行则成为产品的发行方和托管人。
前述银行人士亦支持这一观点。“支撑这一业务模式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券商眼下可以提供的部分投资标的如公司债、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相比起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固定收益产品,其投资风险更大,时间期限也更长。因此虽然这类产品的收益率可能更高,但仍需要设计发行一个独立的产品以控制风险,且须要求券商进行回购承诺等。所以将券商产品纳入银行资产池的做法不太适合未来的银证合作,券商成为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