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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2-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物产中拓 公告编号:2012-55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拓”或“公司”)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2)长中民二初字第0351号】。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2年6月5日,公司就其与山东莱芜信发钢铁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三份《商品购销合同》所引发的合同纠纷向长沙中院提起三项诉讼,长沙中院于2012年6月7日受理了上述诉讼,2012年8月6日,长沙中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6月8日、2012年8月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司2012-25、2012-36公告)。2012年11月9日,公司发布了进展公告,对收到的长沙中院两份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11月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司2012-53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235号湘域中央A栋3楼

      法定代表人:袁仁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进东,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芜信发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莱芜钢城区颜庄镇瞳里村

      法定代表人:齐胜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宓征孔,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金宝,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淄博张店区卫固镇傅山村

      法定代表人:彭荣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磊,山东元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波,山东元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起因

      原告与被告签订三份《商品购销合同》后,被告在未依约向原告付款的情况下,擅自提取了上述三份合同项下的归原告所有的全部货物并处分,违反合同先付款后交货的约定,据此,被告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货款、代理费的义务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利息、逾期罚息的义务,同时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不予退还被告已支付的保证金。

      而第三人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或指令确认的情况下,就将归原告所有的货物交付给被告,直接导致原告无法控制货物进而不能实现与被告“先收款后交货”的约定,具有重大过错,因而第三人应在案件中按过错对被告支付义务中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代理费三个案件共计人民币66,975,505.90元(扣除保证金13,190,000元,以及代理费678,500.10元后,涉案本金为53,107,005.80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原告向第三人支付货款之日起到法院判决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到起诉之日止利息金额三个案件共计为人民币4,121,647.60元);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被告逾期付款之日起到法院判决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暂计算到起诉之日止逾期罚息三个案件共计为人民币15,566,827.09元);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三个案件合计人民币13,190,000元,从被告的保证金中抵扣;

      5、由被告承担三个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6、由第三人在案件中对被告上述支付义务中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决情况

      其中两项判决见公司2012-53公告,长沙中院对第三个案件判决(民事判决书【(2012)长中民二初字第0351号】)如下:

      1、限被告山东莱芜信发钢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物产中拓支付货款、代理费人民币18,424,335.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签订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第三人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物产中拓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5,317元,由被告山东莱芜信发钢铁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8,765元,原告物产中拓负担46,55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实质影响,对公司本年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六、备查文件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长中民二初字第0351号】。

      特此公告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