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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因果关系推定“老鼠仓”
    是一大进步
    2012-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允峰

      ⊙李允峰

      

      前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利一案上周五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决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俗称“老鼠仓”)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8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71万元。

      “老鼠仓”终于得到惩罚,显然大快人心。但辩护律师朱有彬认为,判决依据在逻辑上是有罪推定,将尽快提起上诉。也就是说,李旭利案中辩护律师依然认为李旭利并非犯罪。其实,李旭利案非有罪推定,而是典型的内幕交易案中常用的因果关系推定,这是国内资本市场的一种进步,值得投资者叫好。

      先看一个国外市场的相似案例。据《纽约时报》报道,11月2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一名对冲基金经理和一名医生提出了涉及2.76亿美元非法所得的内幕交易指控,这是美国有史以来涉及案值最高的一起内幕交易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案件涉及一组投资顾问和他们所管理的对冲基金,在艾伦公司和现已被辉瑞公司收购的惠氏制药老年痴呆症药物研发临床试验负面新闻公布之前交易,获得2.76亿美元非法所得或是避免了相应的损失。艾伦公司和惠氏制药并没有面对任何指控。

      美国在审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时,通常做法是采取因果关系推定,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就推定其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证券交易的特殊性,只要证明内幕交易者未披露内幕信息,法律就应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美国称这种推定的因果关系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根据美国证券市场的这一原则,对冲基金经理在交易前事先知道内幕,并且在这一交易发生时其他投资者正从事与之相反的交易,这一交易过程给其他投资者造成了损失,那就可以断定投资者的损失与内幕交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些投资者完全可以起诉对方,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

      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中,不必拘泥于“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而更尊重“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美国最高案值内幕交易给我们带来的启示。笔者以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内幕交易的过程和结论值得借鉴。采取因果关系推定,由内幕交易实施者举证倒置的做法,恰是国内证券市场在打击内幕交易案件中的薄弱环节。

      回过头来看李旭利案。2009年4月,李旭利兼任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的基金经理,在 “蓝筹基金”、“成长基金”建仓工行、建行股票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使某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某某,先于或同期于“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工行、建行股票,并于同年6月间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通过交易差价获利近900万元,此外还分得工行的股票红利170余万元。显然,作为基金经理,李旭利能提前在自己掌管的基金建仓前建仓,显然知道内幕,其后来的获利自然与之形成因果关系,何来有罪推定之说?看判处结果,相对国外的民事诉讼让投资者获得的赔偿款,依然过轻。

      在追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时,笔者建议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由受害人举证证明知情人员利用了内幕信息并使其遭受损害,而要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原告的损害完全是因为自身的判断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可以改变过去那种由投资者证明内幕交易者有主观过错的做法,毕竟,要投资者自证内幕交易案件和自己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太难取证。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被告有过错,应对此承担责任,更合情合理。不仅如此,在追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时,建议同样可以采用民事赔偿机制,让在各类内幕交易中受损的投资者真正获得赔偿,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作者系山东高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