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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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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9版)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黄飞燕

    联系电话:0769-22321089

    客服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4)名称: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岭市三星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联系人: 刘兴龙

    电话:0576-86109521

    客服电话:96521 省外客服电话: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5)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6)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23219286

    客服电话:95533(全国)、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7)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8)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飞

    电话:021-50586660-8644

    客服电话:400-888-8588、0519-88166222(常州地区)、021-52574550(上海地区)、0379-64902266(洛阳地区)

    网址:www.longone.com.cn

    (9)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10)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1)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12)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13)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6楼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话:95525(全国)、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4)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陈璐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15)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洋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全国)

    网址:www.guosen.com.cn

    (16)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8-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范雪玲

    电话:0755-82023431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17)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苏卓仁

    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18)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袁月

    电话:0755-22627802

    客服电话:400881616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9)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客服电话:0791-6272572

    网址:www.gsstock.com

    (21)名称: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2)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3)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高悦铭

    联系电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4)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5)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黄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7)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莫晓丽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8)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汪建熙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47892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29)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河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话:95521(全国)

    网址:www.gtja.com

    (30)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话:95575(全国)

    网址:www.gf.com.cn

    (31)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2)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王佳佳

    电话:0755-83199599转8172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3)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2024184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87107718

    客服电话:95538(全国)

    网址:www.qlzq.com.cn

    (34)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话:95571(全国)

    网址:www.foundersc.com

    (35)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36)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德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7)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8)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9层

    法定代表人:高竹

    联系人: 高克南

    联系电话:0755-8254570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9)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40)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1)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太原市山西府西街69号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2)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二钢

    电话:010-8518823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展恒基金理财平台(www.myfund.com)

    (43)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天天基金网(www.1234567.com.cn)

    (44)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层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张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45)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蒋章

    电话:021-58870011-6618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好买基金网(www.ehowbuy.com)

    (46)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751-28829790

    客服电话:4000-766-123、0571-28829123

    网址:数米基金网(www.fund123.cn)

    (47)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长量基金销售网(www.erichfund.com)

    (48)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网址:同花顺基金销售网(www.ijijin.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3284983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傅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601-605室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欧阳兵、陈进学、唐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电话:021-63391166

    邮编:200002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宁、黄毅杰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认(申)购、赎回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首次认购A类基金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投资者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500万份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当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500万份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投资人在提交认/申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所认/申购基金份额的代码(A级、B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所提交的认/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其最终获得的是A级还是B级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12] 1444 号文核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目标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500元人民币;首次认购本基金B 级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500元人民币。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A级基金份额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B级基金份额最低认购金额为500万元。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采用截尾原则处理,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100.22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22)/1.00=100,100.22份

    (十二)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人首次认购A级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认购B级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每次追加认购A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每次追加认购B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

    (十三)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一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人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A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B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500份,若某投资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50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50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3、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为500万份,低于500万份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00元,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截尾原则处理,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截尾原则处理,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为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000=1,000,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00份,未付收益为人民币1,000元,T日该投资人赎回500,000份,所以:

    赎回金额=500,000×1.0000=500,000.00(元)

    例2:投资人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00份,未付收益为-1,000元人民币,T日该投资人赎回500,000份,此时,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500,000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T 日的未付收益-1,000元人民币,所以:

    赎回金额=500,000×1.0000=500,000元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例3:投资人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00份,未付收益为-10,000元人民币,T日该投资人赎回999,000份,此时,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1,000份,按照1.00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10,000元人民币,则:按照赎回份额占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结转累计至T日的未付收益、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10,000×(999,000/1,000,000)=-9,900元

    赎回金额=999,000×1.0000-9,900=989,100元

    (2)全部赎回

    投资人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4: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00份,未付收益为1,000元人民币,T日该投资人全部赎回,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00+1,000=1,001,000.00(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人民币,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截尾原则处理,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人民币,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截尾原则处理,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包括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保持基金资产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范围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以打造“现金管理工具”为定位,坚持现金增利的投资理念,充分利用多样化的货币市场工具,在力保基金资产本金安全、维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把握投资机会,追求稳定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对各类可投资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选择。本基金审慎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在风险与收益的配比中,力求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并在控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具体投资策略包含以下几个层面: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然后形成利率动态预期,进而调整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分析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通货膨胀、GDP 增长、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率、政府宏观政策导向等因素进行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对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等微观层面的因素进行考察,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以此决定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2)久期管理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收益率下降时,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合理配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并获得投资收益。本基金将对市场资金面、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在高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寻找平衡,以满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以获取较高回报。

    3、债券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安全性为第一考量,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回避信用违约风险。本基金还可配置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寻找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价格被低估品种。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对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使得基金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需求。

    5、逆回购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季节性需求、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即:

    (1-利息税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流动性与收益性相平衡的投资工具,是储蓄存款的良好替代品种,所以投资业绩基准确定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本比较基准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收益率有一定的相关性,能够反映货币市场的收益率水平。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有价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其他资产和承担的负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错误。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7日年化收益率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3)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4)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截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下转22版)

    类别最低认/申购金额(元)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元)基金账户最低保留基金份额余额(份)销售服务费
    A级1,0005005000.25%
    B级5,000,0005005,0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