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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深振业A 股票代码:000006 公告编号:2012-056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012年11月26日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南路振业大厦B座12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李永明董事长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人,代表股份406,130,02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59%。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为:同意406,130,027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总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总股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为:同意406,130,027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总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总股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天津振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议案》: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东亚银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振业”)提供总金额为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整(¥35,000万元)的两年期房地产开发贷款额度,公司决定为天津振业此次向东亚银行申请的贷款额度提供100%无条件、不可撤销及连带保证责任的还款、完工及超支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

      表决结果为:同意406,130,027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总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总股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聘任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公司2012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该项工作实际由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承担。

      2012年10月16日,公司收到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函件,告知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将被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吸收合并,合并后事务所名称为“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瑞岳华”),目前正在办理相关手续。合并后,原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所有的审计、验资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及其他业务将转由中瑞岳华继续承办。

      鉴于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已连续二年为我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并且吸收合并方中瑞岳华在2008-2012年度中注协“百家信息”排名中,取得四年本土所第一,一年本土所第二的业绩,具备较强的实力,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股东大会同意变更公司2012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为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5万元(含差旅费)。

      表决结果为:同意406,130,027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总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总股数的0%。

      (二)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余北群、李华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